一方為軍人的離婚需要什么資料
需要的資料如下: 一、當事人雙方 身份證 、戶口薄原件; 二、每人兩張近期免冠照; 三、 結婚證 ; 四、 協議離婚 的,需要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的同意 離婚證 明。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 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 ; (二)實施 家庭暴力 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 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 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部隊離婚都需要什么手續
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軍婚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由于軍人的特殊身份,其婚姻受到了國家法律的特殊保護,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并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
主要體現在:
1、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
2、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
3、軍人配偶也享有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
這些特殊規定不僅僅體現在權利義務關系上,程序上也有些特殊之處,比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必須經過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分兩種情況:
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這里的“調解”是“視情”和“可商請”,都不是“必須”或“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不是必經程序。
二是第一種情況是“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即這個證明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第二種情況是“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即這個證明不是同意離婚的證明,而是關于調解狀況的證明。
綜上所述,軍人離婚必須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雙方也可以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軍人一方所在團以上單政治部門出具的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介紹信,另持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戶口本及離婚協議書),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寫訴狀,攜帶雙方的身份證件、結婚證、戶口本復印件)。
部隊士官和妻子離婚程序:
1、協議離婚的要攜帶身份證、軍人證、結婚證等證件到婚姻登記處登記離婚。
2、起訴離婚的要準備好離婚起訴書、身份證、相關證據等到法院立案庭提交立案材料。法院受理后,經起訴、審理、判決等程序結束或者繼續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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