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怎樣對財產分割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 傷殘補助金 、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應確定為軍人個人所有。 2、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額為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差額。 3、軍人房產的分配。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中 一般不對軍產方進行所有權分割。如果該房屋由軍隊房管部門獨立管理,對居住使用人有特別的要求,只能由現役軍人或者轉業軍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時就應遵守這規定;但既然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權后,另一方應當得到折價補償,該價格可以參照地方 經濟適用房 的價格進行計算。4、軍人住房補貼的分配。目前部隊發放的住房補貼是否屬個人財產,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 住房公積金 ,屬于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軍人的住房補貼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在雙方離婚時,一般應由夫妻平均分配。 可以看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如果是專屬于特定人身行政所獲得財產一般歸軍人個人所有,如果是一次性財產取得的,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離婚如何進行財產分割
軍人離婚如何進行財產分割軍人離婚可按如下方式進行財產分割:關于一方的個人財產,除另有約定外一般不予分割。例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關于夫妻共同財產,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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