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
法律分析: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均等分割。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和別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可進行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離婚時,一方還沒有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適當的照顧。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時財產分割包括有哪些?
夫妻 協議離婚 分割財產包括 1. 夫妻共同財產 ,如:銀行存款、婚后 知識產權 收益、婚后個人投資收益等;2.夫妻共同生活所負 債務 ;3.婚后購 買房 產;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安置補償;5.企業產權。 根據《 婚姻法 》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 婚姻家庭 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 離婚財產分割 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 共同財產 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協議離婚中的財產分割應符合我國婚姻 法規 相關原則,其分割協議是具有內容復合性、生效條件的特別性和婚姻關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特點。分割時要突出夫妻關愛,能體現個人價值,明確家庭分工補償,減少紛爭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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