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分割財產要注意哪些
離婚時分割財產要注意哪些離婚時分割財產要注意如下問題:
一、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信息。例如,名稱、范圍位置、歸屬等;
二、財產分割要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原則;
四、對盡家庭義務和協助另一方工作付出義務較多的一方予以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如何進行財產分割?
法律分析:(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7)借婚姻關系索取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屬于婚姻法規定的共同財產范疇的部分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雙方對其有平等的處理權。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收益、知識產權收益、繼承或者贈與所得財產以及其他應當算作共同所有的財產。另外,夫妻離婚時只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于個人財產,可按當事人意愿處分。關于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意思自治原則,由夫妻雙方先進行私下協議,可以一人一半,也可以不均分。對于不動產等較大價值的財產,可以按購買時的出資比例分配。如果協議不成的,才需要起訴到法院,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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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在 離婚 分割財產的時候,首先要注意區分家庭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和個人財產;其次就是要知道一般是在無法協商一致分割的情況下,才是去法院起訴;最后離婚夫妻協商分割 共同財產 的,其中也可以約定一方 凈身出戶 ,但在 訴訟 的情況下就不能這樣操作。 一、 離婚財產分割 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一)在處理家庭共有財產時,首先要區分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共同勞動、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財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的性質。哪些財產是父母多年積蓄和購置而由全家共同使用的財產,這些財產不是與家庭其他成員共有的財產。只能由父母自愿分割贈與給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員,不能作為家庭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哪些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個人財產。這些財產不能算作家庭共有財產。 只有在嚴格分出哪些財產屬于家庭共有財產后,才可以對這些財產處分。對其他家庭成員所有的人個財產不能處分。如果出賣、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家庭共有財產,除了要先區別財產是否屬于共有財產,還要在全體共有人協商一致后才能處理,沒有協商一致的處分行為無效。 (二)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事先應當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行處分,但并不是說對方共有的每一件財物都必須夫妻雙方共同處理,主要對價值較大的財物或家庭生活中的重要財物才必須在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后進行處分。否則一方的處分行為無效。如果夫妻一方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同意,事后不能以自己未曾參與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后果。 (三)財產共有人對共有性質有爭議,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而無法查清的,一般情況下都按共同共有認定處理,另外對財產為共同共有還是個人所有有爭議,又難以查清的,一般也按共同共有財產認定處理。 二、分割 夫妻財產 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新 婚姻法 頒布實施后,原司法解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中第6條已不再適用,即“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條規定了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種情況,但新婚姻法的精神卻是主張婚前個人財產就是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再計入夫妻共同財產。 (二)從財務角度說, 夫妻共同債務 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負數反映,應當計算時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扣除,或者分項計算再作分割。 (三)特殊情況:如果夫妻曾經書面約定:哪些財產算作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算作是個人財產,分別歸誰所有。那么約定優先,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協議內容為準,不依法律來確定。這就是夫妻財產約定制優于法定財產制的內容。 我們發現有很多夫妻在離婚的時候往往都是在財產分割上面產生了爭議的,自然此時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分割財產,那就只好去法院提起訴訟,由法官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其中也有一些需要當事人注意的地方,上文進行了總結,各位不妨具體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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