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探視孩子的規定有哪些?
如何終止探視孩子的規定有哪些? 1、對中止探望的條件《 婚姻法 》(修正案)第38條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5條更加具體規定為:“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通知其恢復探望權的行使。” 2、人民法院在審理請求中止 探視權 的案件時,應本著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審慎判決,不得任意中止探視權人的探視權。應該注意的是,探視權中止不等同于終止,更不是剝奪探視權利。探視權中止只是暫時停止探視,待中止探視權的法定事由消失后,應恢復探視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權。 探望權特征 (1)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 離婚 后不直接 撫養 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而探望權的義務主體為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中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來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積極協助,不得阻礙對方行使權利。 (2)探望權是離婚后父親或母親對子女的一項法定權利。將探望權作為一項權利在法律上加以規定,是因為這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統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過探望子女,與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暫生活等多種形式行使探望權,從而達到繼續教育子女的目的,對子女的價值觀的形成起到積極作用。探望權不應是“權利的最小化”,它不僅是權利,還必然成為“權利之外的東西”。 (3)探望權產生的時間是離婚后。離婚前,父母存在著有效的婚姻關系,與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權的問題還不存在。離婚后,由于父親或母親一方不能與孩子共同生活,因此產生了行使探望權的必要。 (4)探望權的行使必須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父親或母親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實際是一種義務性的權利,它的行使應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愛,使孩子得到積極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權損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權的行使。 探望權性質 從性質上看,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也可以說是親情的內容,親權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種身份權,具有專屬性。它是為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設定的權利,是基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及財產的照護權,非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及剝奪。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直接撫養一方的權利。它不是 監護權 的衍生,而是非撫養子女方的法定權利,是基于配偶關系的消滅而產生的,探望權就是親權這種身份權中的具體內容,是親權的分支身份權。探望權不僅是親屬法上的權利,更是一種基本人權,父母子女之間基于血緣關系而形成的情感,不會因為父母離婚而變化。探望權的設立,不僅能夠滿足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對子女的關心、撫養、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來,及時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學習情況,更好地對子進行撫養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與不直接撫養自己的父或母之間的情感溝通和交流。從立法目的上看,中國的親子關系是以社會為本位的,法律在保護父母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注重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達到整體利益的平衡。 綜合上面所說的,探視權是可以進行終止的,但是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能夠進行申請終止,我國對于探視權的規定都是以孩子的利益為優先考慮,所以,探視權的規定是有條例的,只要對孩子有傷害的,那么就可以申請終止探視。
離婚的探視權,可以拒絕祖父母探視么
可以拒絕,法律不支持隔代探望權。我國對探望權的規定僅見于《婚姻法》。《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孫子女、外孫子女是否有隔代探望權,法律沒有規定。實踐中,對孩子有監護權的一方再婚之后,祖父母、外祖父母還堅持要求探視孩子的,他們的要求一般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當然,孩子的父親或母親是有探望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想看孩子,可以通過他們子女的探望權來實現這一愿望。比如,讓子女把孩子接到家里來,或是跟隨子女一起去探視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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