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如何約定才有效
夫妻財產約定的有效條件是:
1、約定的主體要合法。
2、雙方意愿表示要合法。
3、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
4、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約定財產制應注意的問題?
⑴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說明約定財產制是對我國的法定夫妻財產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必要補充。 ⑵當事人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部分歸夫妻共同所有,部分歸一方個人所有,也可以通過約定采用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財產制。約定制和法定制在夫妻財產關系中是可以同時并用的。 ⑶對婚前一方所有的財產,也可以約定為雙方共有或規另一方所有,這實際上是一種贈與行為。 ⑷約定必須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⑸約定應以書面形式為原則,應承認雙方認可的口頭約定的效力。《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財產的約定應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1、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2、約定者應當是夫妻進行財產約定的人應當是夫妻。3、必須約定明確約定如果不明確,就等于沒有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婚內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注意事項
婚內夫妻財產約定有以下注意事項:婚內簽財產協議要在夫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對婚前或者婚后的財產進行協商約定一致后簽訂,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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