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戀愛期間共同出資購房,分手后的分割問題是分割房屋產權的前提是已經辦理了房屋產權登記,若買受人實際尚未辦理產證,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無法分割房屋產權,只能對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權利、義務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法律分析:戀愛期間購房,房產如果是一方出資,并且產權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該房產的所有權屬于登記人。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視為共有關系,如果能夠明確出資額的,在分割時,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劃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八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法律分析:1、戀愛期間以共同名義購買房屋并登記于雙方名下,且明確登記雙方占有份額性質為共同共有,應當認定雙方對房屋共同共有;2、戀愛期間共同購置的物業并登記在雙方名下,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且雙方不具有家庭關系,應視為按份共有;3、戀愛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應考慮雙方實際出資進行分割;4、戀愛期間共同購房并登記在雙方名下,沒有約定房屋共有性質的,應認定為按份共有;5、戀愛期間共同出資以一方名義購房,分手后房屋出資應返還;6、雙方戀愛期間,男方以結婚為目的買房并登記在女方名下,應視為彩禮,未辦理結婚登記而分手的可請求女方返還;7、戀愛期間,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出資購買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名下的,應視為彩禮;戀愛關系終止時,另一方應還出資方購買房屋的出資。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法律分析:戀愛期間買房分手后房產分割根據以下情形處理:
1、房屋被認定贈與。如果情侶一方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雙方或對方名下,另一方要主張房產為出資方贈與的關鍵就是證明出資方有證明的意思表示。
2、房屋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其一,如果情侶雙方將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就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
關于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按照雙方的貢獻(主要考慮出資比例)。
其二,如果情侶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購房,即使房屋被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也可能被認定為共同財產。按照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依貢獻的原則分配。
3、房屋被認定為一方個人資產。如果情侶購房,登記在一方名下,被認定為個人財產的可能性大。
第一種情況,以結婚為目的購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被認定為彩禮,出資方可要求返還房產。
第二種情況,以結婚為目的的購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被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即贈與生效的前提是雙方結婚,出資方可要求返還房產或者購房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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