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老公的債務問題需要我承擔嗎?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債務的用途是離婚是否承擔債務的關鍵,對于個人債務來說,不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以后,都是由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對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當夫妻雙方共同承擔。若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咨詢律師。如果老公欠的債是用于自己投資或者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這與另一方無關,若是離婚的話,應由老公承擔;如果欠的債是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的,是屬于夫妻共同債權,離婚的話還是夫妻雙方共同承擔,有沒有將借的錢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債務離婚是否需要承擔的關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離婚債務怎么處理?
一、夫妻離婚債務怎么處理 (一)按照 民法典 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司法實踐中,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包含兩種情形: 1、婚前一方個人形成的債務,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離婚時,夫妻應連帶承擔。 2、婚后一方借債,一般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基于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界定標準,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存在,或并非在婚姻關系期間產生,或者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配偶一方無須擔責。 二、離婚時對方出具了 借條 怎么辦 (一)債權人的情況 1、債權人與配偶一方有利害關系的,在特定情況下削弱借據的證明力 配偶一方在 離婚訴訟 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自己的家人、親屬、朋友借款的借據,如果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曉,也不認可,不論借款理由發生在離婚前還是離婚時,都是值得質疑的。 借據在“成立”時不為人所知,卻在雙方離婚時突然出現,違背常理是顯而易見的,而借據債權的成立又有助于借款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配和 債務承擔 中實現獲益和打擊報復配偶另一方的目的。除非債權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說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旁人的一張借據,一份孤證,缺乏說服力的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為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借據出現在特殊時間、配偶一方與債權人的利害關系,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據的證明力。借據金額較大,或出借金額超出債權人實際的經濟實力的,更可主張要求債權人出示資金劃撥依據或線索,以便核實及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 2、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規則考量,同時可根據 訴訟 規則要求 證人 出庭,以便核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二)借款性質是否合法 最常見的非法借款如賭博款。一方因賭博欠債,以借據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債務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這可以通過審理過程中對債權人和借款人進行相關訊問予以判斷核實。 實踐中,在離婚前后,案外人將配偶一方列為被告起訴 欠款 的情景也較為常見,這些案件具有案情相似的普遍性。如,法院受理女方起訴男方離婚得到法院受理后,案外人也將男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關系,主張借款還債,并出具借條,被告男方予以自認,而女方否認。甚至有些案件案外人不將女方列為被告而只列男方。這里,提醒 律師 若 代理 女方,應及時提醒女方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有些時候,雖然夫妻離婚會有債務,但此時的債務屬于 個人債務 ,而并非是夫妻共同債務,那么離婚的時候也就沒有分割處理的必要了,因為對于一方的個人債務而言,其實是不需要另一方來承擔的,實際離婚的時候需要處理的僅僅是夫妻共同債務部分。
離婚后前夫的債務需要我來承擔嗎?
一、離婚后前夫的個人債務由誰來承擔?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
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
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
2、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
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約定共同承擔
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2、協議分擔
如協議離婚及法院調解離婚中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審理中可列原夫妻二人為共同被告,也可列約定償還人為被告,其原配偶為第三人,判令約定償還人償還債務,由其原配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按上述方法處理僅限于下列二種情況:一是離婚形式必須是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法院判決離婚除外;二是對某一共同債務由誰償還作了明確約定。這是因為:
(1)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割性,非經債權人同意或法律規定,不能將共同債務改變為個人債務。雖然原夫妻二人離婚時經協商對債務承擔作了約定,體現了雙方的真實意志,但不能因此改變該債務的性質;
(2)應體現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充分保護。目前有些離婚案件當事人有意或無意地規避法律、逃避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在離婚時,將共同財產全部歸一方,而將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債務由另一方承擔,造成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無法按時、全部收回。這種情況不利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
(3)經自行協商約定共同債務的承擔方式對債權人而言是一種內部約定,除非債權人同意,否則不能發生債權債務的轉移。
3、法院對離婚案件共同債務的分擔作了判決處理的,應以判決意見來確定共同債務由誰來償還,即可由原夫妻中的一人來承擔債務
在婚內除非是用于夫妻雙方或者是子女共同生活的債務才被稱為共同債務,需要由夫妻雙方來進行償還。但是如果是丈夫婚內進行借出的個人債務,那么就由丈夫個人來進行清償。如果債權方將前妻告上法院的話,前期方可以向法院出示證據,證明自己不需要對該項債務進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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