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債務如何認定
1. 夫妻共同債務 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夫妻 分居 期間)為滿足家庭基本生活所需,如撫育子女, 贍養老人 ,治療疾病等所負的 債務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 個人債務 是指原夫妻一方為滿足個人欲望,與共同生活無關所負的債務(不含本人治病所欠債務)。一般有下列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它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七條
怎么認定夫妻分居債務
法律分析:夫妻在分居的時候仍然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債務如果有以下情形的,屬于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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