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怎么處理
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離婚后的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獲得的債權,為夫妻的共同債權。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外形成的債務,或一方為了雙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而對外形成的債務,均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共同債權很好理解在此不贅述。共同債務通常來講,包括兩方面: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以及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 為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包括夫妻雙方因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所負的債務;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所負的債務;為履行撫養教育子女、贍養扶助父母等義務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發生的債務。 為共同生產、經營所負的債務,包括雙方共同從事個體工商業、農村承包經營所負的債務;雙方共同從事投資或者其他金融證券交易活動所負的債務;經雙方同意由一方經營且收入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以個人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雖由一方獨自籌資但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閱讀全文>>離婚后的夫妻的共同債務 離婚后的夫妻的共同債務 夫妻在離婚時,因對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未作處理,或者在離婚后產生的因原財產處理、子女撫養所負的債務,形成離婚后的共同債務。 具體情形如: (1)離婚時雙方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所負債務作出處理,離婚后債權人主張權利的; (2)夫妻雙方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雖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但離婚后債權人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的; (3)離婚后因就分割原夫妻共同財產所必須支付的費用,如共同委托的評估費、鑒定費、過戶費等財產處理費; (4)因撫養子女或行使子女監護權,未成年子女侵犯他人權益所致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8條規定:“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的,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有困難的,可以責令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擔民事責任。”閱讀全文>>? 夫妻債務(一) 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 夫妻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擔所負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果發生糾紛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負擔。 要分析為結婚前所欠債務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分別處理: 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
夫妻承擔共同債務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如果夫妻一方對他人債務承擔,應該歸責于承擔債務的一方。不予以追加決定。夫妻之間如果涉及雙方經濟利益的,應該盡量取得對方的同意,或者讓對方知曉,以免對方的某些行為可能導致該經濟利益的損失,進而引起夫妻雙方關系不和睦,造成不可挽回的錯誤。 夫妻 一方個人債務 ,法院有權利執行 夫妻共同財產 中一方的份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 夫妻個人債務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 一方的財產 為 一方個人財產 ,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 扶養義務人 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法律客觀: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離婚后夫妻雙方的債務承擔如何分配
一、哪些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41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為共同生活或者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的債務,對于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所負債務是由于夫妻共同生活費用不足。不論債務最初是由誰出面借的,以誰的名義借的,只要所負的債務是因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致。
(2)、所負債務是由于履行撫養義務,如撫養自己的子女或者孫子女等。
(3)、所負債務是因盡贍養義務而產生的,如贍養自己的父母以及祖父母等。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二、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不屬于夫妻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1、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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