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負的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均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同樣,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也應當按共同債務處理。這樣處理離婚后債務糾紛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夫妻離婚后,仍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離婚后債務糾紛中,無論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是否對債權進行處理與分割,債權人仍然既可以向原夫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也可以同時向原夫妻雙方主張權利。債權人向一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憑離婚協議或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要求補償。
相關知識:夫妻債務最新司法解釋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若該筆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
即使該債務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則該債務在離婚后仍應由其個人來負責歸還,法院在審理中可只列該個人為被告,判決其承擔償還。這種情況應符合以下條件:1、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獨自所負,其配偶及其子女都不知道,也不同意,更沒有與其一同前往借債;二借到的款項或所負的債務,都由其個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于家庭的有關開支。如將該款用于贈與,或請其朋友吃喝玩樂,或用于賭博、吸毒等;3、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款系個人獨自所借(如個人出具借據等)及用于其個人使用。在訴訟中,證明系個人債務一般應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證明用于其個人使用一般應由其配偶負舉證責任。
二、若該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
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的方式和對債務的約定或規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
1、對協議離婚時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審理中應列二人為共同被告,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離婚后債務糾紛執行中既可對二被告執行,也可對其中一個被告執行。該被告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被告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但是在不少的離婚案件或離婚后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為了達到多分財產的目的,利用消滅證據、隱瞞財產的情況越來越多,甚至于找人作偽證,寫假借條,人為制造“共同債務”;或者通過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形式,侵害對方的財產權益。因此,在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如何分清夫妻共同債務和一方的惡意行為,對于保護夫妻雙方的權益,防止夫妻一方借法律對債權人的保護原則侵害對方的財產權利至關重要。
在處理夫妻離婚共同債務的方面,我們堅持共同債務共同承擔,個人債務個人償還的原則。即使離婚夫妻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進行清償,但這樣的約定也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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