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是共同債務嗎?
夫妻雙方有一方欠債不一定是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夫妻一方的欠款,不一定都是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當然即使欠款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也不一定就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需要結合債務產生的時間、用途、數額是否合理等因素加以確定。貿然作出認定,只會造成利益受損,對當事人而言顯然是不利的。另外,要注意的是,婚前債務也是有可能轉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這是也要求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2分居后還貸怎么處理?
一、 分居 后還貸怎么處理 1、 債務 的產生和分居是否達到兩年沒有具體關系。不知情不能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 債務人 。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人清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證明對方將錢用于個人事物,沒有用到家庭中來,這個要強硬 證據 ,最好是人證。另外對方不正當債務,例如賭博等,可以不負責。 2、一般來說分居期間,夫妻雙方婚姻關系還未解除,因此所還貸款部分為 夫妻共同債務 。 離婚 以民政部門發放的 離婚證 或法院簽發的準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 離婚手續 ,婚姻關系就依法存在。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 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 個人債務 ,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4、對于婚后 按揭貸款 購 買房 產的法律分析 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并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后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么該房產應該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 5、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男女雙方婚后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于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二、夫妻分居借的債是共同債務嗎 1、分居不等于離婚。 離婚以民政部門發放的離婚證或法院簽發的準予離婚的裁判書為憑證,故無論因為什么而分居,也不管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婚姻關系就依法存在。 2、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一般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 婚前財產 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如果夫妻一方張某既提供不了證據證明自己與對方有婚內財產約定且債權方知道有此約定,也不能提供證據證明二人對分居期間的債權、債務歸屬有約定且胡某知道有此約定,那么,在二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此認定更有利于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以維護市場交易的良性運轉。 3、債權人享有追償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 離婚協議 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如果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是對方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自己對此筆借款毫不知情,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其在承擔連帶責任限額內可以向對方主張追償,以維護自身利益。 夫妻在分居期間雖然是各自生活,互不干擾,但實際彼此的婚姻關系是并沒有解除的,當然我國本身也不存在自動離婚的說法,因而在尚未辦理手指去,雙方還是屬于合法夫妻。而對于之前 房屋貸款 ,自然也是屬于共同債務,即使是已經分居了,雙方也是負有償還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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