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欠另一方錢怎么辦?
一方欠另一方錢,沒有欠條怎么辦?離婚一方欠的債務應當是由其中一方當事人自行的來進行償還,當然了是需要判斷一下這個債務是否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可以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
離婚一方欠的債務怎么辦?
離婚一方欠的債務怎么辦?
一、離婚一方欠的債務怎么辦?
離婚一方欠的債務應當是由其中一方當事人自行的來進行償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方離婚后一方欠下的債務如何追討,要看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是共同債務的,可以起訴男女雙方,如果是個人債務的,只能起訴債務人追討。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逃債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被執行人必須有離婚逃債的行為存在,即被執行人實施了旨在逃債的違法行為。
2、該行為發生在債務產生后,包括:
(1)債務產生后訴訟前。
(2)訴訟過程中。
(3)法律文書生效后。
3、該行為必須是被執行人故意所為。
(1)在離婚時向有關機關隱瞞債務。
(2)分割債務未征得債權人的同意,是在暗中對可供被執行財產進行處分的。
(3)財產分割明顯不公平。有的將被執行人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分給被執行人配偶,有的被執行人配偶分得全部夫妻共同財產,被執行人僅分得少量隨身物品,債務都由被執行人承擔,以此逃避債務。
4、行為人必須是實施離婚逃債行為的人。
5、其處分財產尚未被明確為執行標的,即不是法律文書中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也不是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將來可能成為執行對象的財產。
離婚的時候如果沒有孩子的話,那么需要處理的一些問題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的問題,所欠下的債務是需要判斷一下是否是屬于共同的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的話個人償還。
離婚時的債務如何承擔
離婚時的債務如何承擔1、夫妻雙方合意表示或者一方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共同承擔。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法院將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5、離婚時,對于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債務,基本上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一方愿意承擔的,就視為其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法院會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則,判決由其承擔。對于當事人不舉債或雙方均認為無債的情況,就按無共同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有債務要怎么處理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即使夫妻約定有一方承擔的,對外依然 承擔連帶責任 。為了在 財產分割 時占有優勢地位, 離婚糾紛 當事人可以會轉移財產或者偽造 債務 。那通常 離婚 時有債務該如何處理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離婚時有債務要怎么處理 (一)按照 民法典 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由雙方共同償還。司法實踐中,雙方共同償還債務包含兩種情形: 1、婚前一方個人形成的債務,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離婚時,夫妻應連帶承擔。 2、婚后一方借債,一般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二)基于民法典對夫妻共同債務性質的界定標準,只有核實借據所涉債務虛假存在,或并非在婚姻關系期間產生,或者為非法行為產生的,方可確認配偶一方無須擔責。 二、離婚時對方出具了 借條 怎么辦 (一) 債權人 的情況 1、債權人與配偶一方有利害關系的,在特定情況下削弱借據的證明力 配偶一方在 離婚訴訟 中突然向法庭出示了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自己的家人、親屬、朋友借款的借據,如果這些借款事宜另一方不知曉,也不認可,不論借款理由發生在離婚前還是離婚時,都是值得質疑的。 借據在“成立”時不為人所知,卻在雙方離婚時突然出現,違背常理是顯而易見的,而借據債權的成立又有助于借款的配偶一方在離婚時就財產分配和 債務承擔 中實現獲益和打擊報復配偶另一方的目的。除非債權人或者借款的配偶能充分說明借款資金的來源和借款用途、資金的流向或轉換形式,否則,僅憑旁人的一張借據,一份孤證,缺乏說服力的債權人,也無權要求配偶另一方為虛無的債務承擔責任。 所以,借據出現在特殊時間、配偶一方與債權人的利害關系,一定程度上削弱借據的證明力。借據金額較大,或出借金額超出債權人實際的經濟實力的,更可主張要求債權人出示資金劃撥依據或線索,以便核實及確認借款事實是否實際發生。 2、債權人是配偶另一方毫不相識的自然人或法人的,除了按照上述規則考量,同時可根據 訴訟 規則要求 證人 出庭,以便核實債權人的真實身份和借款事實。 (二)借款性質是否合法 最常見的非法借款如賭博款。一方因賭博欠債,以借據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這種債務形成方式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這可以通過審理過程中對債權人和借款人進行相關訊問予以判斷核實。 實踐中,在離婚前后,案外人將配偶一方列為被告起訴 欠款 的情景也較為常見,這些案件具有案情相似的普遍性。如,法院受理女方起訴男方離婚得到法院受理后,案外人也將男方列為被告起訴欠款關系,主張借款還債,并出具借條,被告男方予以自認,而女方否認。甚至有些案件案外人不將女方列為被告而只列男方。這里,提醒 律師 若 代理 女方,應及時提醒女方申請法院以第三人的身份介入訴訟,以防止自身合法權益遭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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