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外地起訴離婚嗎?
可以的。男女雙方在異地起訴離婚的,可以在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我國民法典規定,通常情況下,訴訟離婚不僅可以在戶籍地申請,還可以在常住的居住地辦理。在起訴前,起訴方需要在居住小區物業,或街道辦事處,開具另一方的經常居住證明,才可以在經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訴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異地能辦理離婚嗎?需要什么手續
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方式只有協商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在異地工作生活,離戶籍地很遠,但夫妻感情確實無法維持,所以想在異地離婚。第一種方式是協商離婚,即在一方戶籍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需要準備離婚協議、雙方戶籍簿、身份證和結婚證的第二種方法是訴訟調停和判決離婚,即在對方常住地起訴離婚,或在法院組織調停離婚。需要注意的是,對方的居住地是指對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需要準備起訴書、證據、身份證、戶籍簿、居住證、結婚證和結婚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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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可以向法院起訴離婚嗎?
可以異地起訴離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雙方無法協議離婚,一方或雙方通過起訴離婚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處在被監禁、不在我國居住等情形之一,可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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