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離婚怎么辦理
涉外婚姻離婚的辦理方式如下:
1、涉外自愿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3、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辦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當事人雙方的身份證和戶口本;
2、離婚協議書;
3、結婚證;
4、當事人的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條
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三)現役軍人由部隊駐地、入伍前常住戶口所在地或另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涉外婚姻 如何辦理離婚 手續?
1、涉外離婚需要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 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2、在哪辦的結婚證,就得到哪里辦離婚證,最好雙方回國辦理協議離婚。
華僑離婚登記規定
其屬于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愿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向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均為回國定居華僑,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涉外婚姻指南:人在國外,怎么離婚?
第1種情況:都是中國人,國內結婚,一方不能回國
那只能通過法院解決婚姻關系:
✅你們已達成一致
▪️在國外的,需要委托國內律師代為訴訟,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拿去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之后啟動訴訟程序,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CASE
▪️法院擇日開庭后,原告及其代理人與被告代理人就離婚問題達成調解書或判決書,一般當日生效,一周后領取生效法律文書
.
❎你們沒有達成一致
▪️在國內的去法院起訴,提交結婚證、身份證、被告國外的住址等證據。法院立案后,一般會詢問你是否能與被告達成協議事宜,如果還是不能,或者對方杳無音信,法院會一級級將訴訟文書轉到外交部,通過外交途徑送達。這時候會產生兩種情況:
其一:被告收到傳票作出答辯,法院擇日開庭,裁決是否判離
其二:傳票送出三個月,被告仍無消息,一般會再公告七個月,如果聯系不上,判不離
第2種情況:你是中國人,對方是外國人,國內結婚
✅你們已達成一致
國外方能回國,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協議離婚
國外方不能回國,你在住所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步驟同上
.
❎你們沒有達成一致
你將結婚證、公證書、身份證、被告身份材料等證據材料遞交法院,起訴離婚。法院立案后,送達應訴通知,擇日開庭,步驟同上
第3種情況:你是中國人,對方是外國人,國外結婚
要將國外頒發的婚姻注冊證書,在所在國公證后,再到我駐該國使、領館進行認證,然后在國內起訴
▪️將相關材料公證、認證后,再連同其他訴訟材料遞交法院,走立案程序,如果你們都同意離婚,一般可以在一個月內審結
.
需要注意:法院所有文件均需要翻譯成外文,比如法院傳票、舉證通知書、送達回證、起訴狀等,需委托具有專業法院認證的翻譯機構
.
這只是對涉外離婚程序的簡單說明,在實踐操作中涉外離婚需要注意的地方很多,如果你有需要,建議求助專業律師
涉外婚姻多久能離婚
涉外婚姻多久能離婚涉外婚姻能離婚沒有固定期限。即法律并無固定的審結期限,一般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確認,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但涉外民事案件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當事人申請再審進行審查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限制。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