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涉外離婚怎么辦理?
1、涉外自愿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情感問題咨詢可加導師/信:) 關于涉外婚姻離婚,我國《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采用的是法院所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涉外婚姻訴訟離婚程序 (1)管轄權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攜帶相關訴訟材料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法院審核予以立案。 (4)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①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②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③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④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⑤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⑥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⑦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后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5)開庭審理并判決。 涉外婚姻怎么辦理離婚2 涉外婚姻如何離婚 1、國外一方,委托國內的朋友或律師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代為訴訟。需填寫固定格式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一般我駐外使、領館有相關格式文本)寫好的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需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認證費用各國使領館不一,但費用相對不高,如,駐日領事館費用約為三千日元左右,我駐美紐約領事館約二十美元左右。 2、與此同時,國內一方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最好在訴狀上寫明已基本就離婚問題協商一致的事實,以求得法院及早開庭,迅速、快捷地解決案件。 涉外離婚財產糾紛的處理 1、基于這一條規定,雙方離婚時所涉及的財產糾紛,不一定能夠在離婚時一并解決。也就是說,如果雙方辦理離婚時,還有部分不動產是在其他國家或地區,那么在辦理離婚的法院,只能處理位于該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和動產,對于不在離婚地法院的不動產,雙方只能另行在該不動產所在地解決該不動產爭議。 2、離婚雙方已經在其他國家辦理了離婚手續,但涉及不動產在中國尚未分割處理。如果雙方對位于中國的不動產不能協議解決而需通過法院訴訟解決的,雙方應當首先向提出申請一方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承認雙方在國外的離婚是有效的,之后才能請該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訴訟解決財產糾紛。
涉外離婚的起訴離婚流程是怎樣的
涉外婚姻的訴訟離婚程序: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托。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托律師辦理離婚。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托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后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涉外婚姻起訴離婚程序怎么走
涉外婚姻離婚的程序:如果是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的,如果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向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跨國離婚怎么辦理?
1、跨國自愿離婚可以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
2、需要證件: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護照或旅行證件。
3、沒有離婚協議,不是在國內辦理的不能辦理。
4、如果一方不同意離婚,可以委托律師在國內起訴離婚,具體需要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一、跨國婚姻如何離婚
涉外離婚如果由我國法院審理,在審理程序上與普通案件的審理大同小異,這里僅就其不同之處作一介紹。
1、協議離婚
《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法院管轄。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送達。
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方式送達;
(二)通過外交途徑送達;
(三)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受送達人,可以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受送達人所在國的使領館代為送達;
(四)向受送達人委托的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訴訟代理人送達;
(五)向受送達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立的代表機構或者有權接受送達的分支機構、業務代辦人送達;
(六)受送達人所在國的法律允許郵寄送達的,可以郵寄送達,自郵寄之日起滿六個月,送達回證沒有退回,但根據各種情況足以認定已經送達的,期間屆滿之日視為送達;
(七)不能用上述方式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個月,即視為送達。
4、期間。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民事訴訟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的限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5、證據。
在我國法院審理時,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我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二、涉外婚姻離婚由哪個法院管
1、我國的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我國的特殊原則
(1)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3 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3條: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條: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5條: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6條: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跨國婚姻的締結需要注意什么
通常兩個不同國家的人辦理結婚登記的,我們就稱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為跨國婚姻。跨國婚姻問題比較復雜,由于各國的風俗不同,各國對結婚和離婚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因此,有意與外國人締結婚姻的人,應該熟悉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并注意下面一些問題:
(一)熟悉有關法律
跨國婚姻的當事人可能是不同國籍的人或者雙方雖然是同一國籍,但結婚或離婚地在外國,這時就需要了解所在國國家的法律,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破壞婚姻”(即在一國是合法婚姻或合法離婚,在另一國則屬于非法婚姻或尚未離婚)。
(二)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
各國的民法典律有所不同,適用不同的法律就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由于法律的效力是受地域限制的,當事人只要適當地改變行為地點或訴訟地點,所適用的法律就有可能對自己最有利。
(三)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當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可能需要在另一國執行(如支付撫養費、夫妻財產的分割等),當事人事先就應當考慮到對自己有利的判決能否承認和執行。否則,再好的判決也是一紙空文。各國對于承認和執行外國法律判決(包括裁定),條件不盡一致。從我國與外國締結的司法協定來看,我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條件是:
1、作出判決的法院依其本國法有管轄權;
2、作出判決的法院是依本國國際私法選定準據法的;
3、判決已經生效;
4、被訴方得到合法傳喚;
5、判決的執行無損于我國的主權、安全和公共秩序。
相關推薦: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
遺產分割原則是什么(分割遺產時遵循的原則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