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公證的程序是先由文件出具國公證人辦理公證,接著要有文件出具國外交部認證以及中駐文件出具國使館認證。
一、涉外婚姻的介紹
涉外婚姻就是指婚姻雙方中的某一個人是外國人,而有一個人是本國人。需要注意的是,涉外婚姻法律問題主要涉及的就是結婚以及離婚的問題。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要求在我國內地結婚的話,那么婚姻的程序必須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包括了我國的《婚姻法》等規范。而且兩個人要以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優先。此外為了國家的安全考慮我國的法律,對某些特定職業的公民進行了一些權力上的限制,比如說不可以和外國人結婚,而這些人往往包括了軍人,公安人員,外交人員等。如果涉外婚姻想要離婚的話,必須要以當事人的選擇為先,比如當事人可以選擇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是國籍國法律。如果兩個人是在我國境內結婚的話,那么婚姻的機關會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以及證明材料進行相關的審查,并且會詢問一些情況,只要符合結婚的條件,就會直接發結婚證。
二、涉外婚姻的注意事項
如果有涉外婚姻的話,小編建議各位說話婚姻的當事人,要熟悉有關的法律。如果是涉外婚姻想要離婚的話,小編建議選擇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畢竟不同國家的婚姻法律都有所不同。在選擇和外國人結婚的時候,小編就建議各位要了解該國的國際法律,這樣也能夠在關鍵的時候保護自己的權益,不要盲目的與外國人結婚。
最后,涉外婚姻登記具有非常強的政策性以及政治性,所以規定是比較嚴格的,但作為我國公民是必須要遵守的。
涉外婚姻結婚可按如下流程予以公證:
1、申請人準備好材料,包括個人的身份證明、結婚證等;
2、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3、公證員詢問記筆錄;
4、制作公證書,當事人簽名。
(一)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的一種非訴訟活動。根據《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規定,我國駐外大使館、總領事館可以接受在駐在國的我國公民的要求,辦理公證事務。辦理公證是領事的一項職能。1.公證的事實或法律行為發生在國內的,當事人應在國內申辦公證書。我國一些公民出國前未辦妥有關公證,出國后則要求使、領館予以公證,如出生、死亡、結婚、學歷、畢業證、未受刑事處分等。由于使、領館對發生在國內的行為或事實不便進行核查,因此,當事人如不便回國辦理,可委托國內親友辦理上述文書的公證和認證手續。2.申辦授權、委托、聲明、離婚、生存健在等公證書,必須本人親自申辦,不得委托他人代辦。(二)認證是對公證而言。領事認證是指一國的外交、領事及其授權機構在涉外文書上確認公證機關、認證機關或者某些“相應機關”的最后一個簽字或者印章屬實。辦理領事認證的目的是使一國出具的公證文書能為另一國有關當局所承認,不致因懷疑文件上的簽名或印章是否屬實而影響文書的法律效力,即通常說的使文書發生域外效力。按國際慣例,凡涉外公證文書一般都應辦理領事認證。辦理的認證文書必須是在中國使用。如證書不在中國使用,即使持證人系中國公民,中國駐外使、領館也不為其認證。申請人應向證書使用國的使、領館申辦認證。國外送往中國使用的公證和民事、商業文書認證程序。1.與我有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各類文書欲送往中國國內使用,需先在該國內辦妥公證手續,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后,再送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方能在我國內使用。英國辦理認證的機構為英國外交部認證辦公室。地址和電腦如下ThelegalisationOfficeoftheBritishForeignandCommonwealthOfficeOldAdmiraltyBuilding,Whitehall,LondonSW1A2LG.Tel020-7008-1111.Fax020-7008-1010.httpwww.fco.gov.uklegalisation)2.與我未建交國送往中國使用的各類文書,需先在該國辦妥公證,并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構認證后,再辦理與我有外交關系國家駐該國使、領館的認證。3.外國駐中國使館和總領館(包括外國駐港領事機構)為其本國公民或法律行為發生在其本國境內的外國人出具的公證書,如該公證書不違反我國法律、政策和規定,可以直接在中國境內使用。4.英國于1965年加入《取消對外國公文認證要求公約》(以下簡稱《公約》,該公約適用范圍擴展至香港地區。1993年中英雙方同意,1997年7月1日后,《公約》繼續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因此,如無特殊要求,我駐英國使、領館無需辦理由英國發往香港特區使用公文的領事認證。5.香港與英聯邦國家間文書往來,如無特殊要求,亦可免辦領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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