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離婚后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是三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1、》此內容。
一、離婚后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離婚后分割財產的訴訟時效是三年,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此內容。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于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二、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是什么 1、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限于離婚時未處理的財產“財產”不僅僅是指離婚協議中未作處理的財產,即使是在離婚協議中已作處理的財產,嗣后發生糾紛的,也是離婚后的財產糾紛。 2、離婚后財產糾紛中的“財產”不僅包括積極財產也包括消極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有。此處的財產包括積極財產和消極財產。積極財產包括物、債權等,消極財產主要為債務。 離婚時,一般都需要協商分割那些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積累的共同財產,若是在離婚之后,發現對方在離婚之前,有轉移或者是隱瞞共同財產的行為的,另一方民事主體可以在訴訟時效范圍之內,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分割財產的請求。
離婚后財產追溯期是多久?
離婚后財產追溯期是兩年,追溯的情形一般發生在共同財產已經分割,但是在離婚后又發現對方在離婚前,有隱瞞、轉移或者是其他影響計算共同財產的行為,那么是可以有兩年的追訴期的,在此期間內都可以再次要求分割財產。
一、離婚后財產追溯期是多久? 離婚后財產追溯期是兩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具體追溯的情況如下: 1、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導致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有權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次日起計算。 2、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離婚時漏分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發現或應當發現漏分財產之次日起計算。 3、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 離婚后要求確認財產分割協議效力或對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起訴訟。二、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 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必須要明確,不管是采取協議還是訴訟的方式都是一樣的要求。有些主體在離婚前,為了多分得一部分財產,可能會直接選擇隱瞞財產,或者將財產轉移給其他主體。不管是哪種行為,只要影響了共同財產的計算的,都可以在追溯期內再次請求分割財產。
離婚3年半了還能起訴分房產嗎?
您好,離婚后請求分割財產的,一般有以下三種情況,符合條件的可以起訴分割。
(1)在離婚財產分割時,有相關夫妻共同財產未分割,在離婚后三年半依然可以請求分割,建議及時請求分割。
(2)在離婚財產分割時,對方存在欺詐脅迫等行為,您應當自知曉存在欺詐情形之日起一年內,或者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向法院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撤銷后可以重新分割。
(3)離婚后,發現對方在在婚內或者離婚時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在發現之日起三年內可以起訴請求重新分割。
離婚后請求分割財產的情況如果較為復雜,建議尋求律師幫助。家與家律師事務所專注婚姻家事,如有相關法律需求可進一步溝通!
【相關法條】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三條 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七十條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八十四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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