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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女方能得到多少財產?離婚財產應該如何分配?(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08 16:46:42

離婚后夫妻財產怎樣分配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實行法定財產制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完全等同于家庭共同財產。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另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范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趨勢。這要求我們對新出現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從所有權歸屬的角度加以認定。婚姻法第17條首先對此做了列舉、概括并舉式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知識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條第3項之外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于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于知識產權收益的時間性,在當事人取得知識產權后,因知識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并不同步;所以,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軍人時,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而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數額的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發放費用總額/(70-軍人的入伍年齡)。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一般登記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為所有權人,這樣對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說,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此條的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為承租得來的住房是不會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作為一個定語修飾房屋的的話,就大大限制了該條的適用范圍,因此欠缺妥當性;如果僅僅是雙方在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登記在一人名下時,顯然更有理由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也沒有加以專門說明的必要。而我們認為后一種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
  對于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做了原則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當前,父母對子女婚姻進行經濟資助購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現象。對于此類財產的歸屬,按以下規則確定:在當事人結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在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離婚財產分割是怎么樣規定的?

法律 離婚財產分割 是怎么樣規定的? 新 婚姻法 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 婚姻 法規 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 財產分割 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 和家庭 共同財產 ,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并提出22條具體意見,其中第6條與現行婚姻法沖突,不再適用,其余各項還作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結婚 時間10年以上的, 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作者按:我認為此規定不太公平,如一方財產為5,另一方財產為3,差額應為2,財產為5的一方給對方2,財產少的一方變為5,財產多的一方變為3,是又不公平了。這是立法者的一個失誤,但合理了又不合法,智者千慮,必有一失 )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此條與該解釋沖突,所以不再適用)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 證據 ,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 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此處立法者顯然考慮到了5-2=3的問題)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 房屋所有權 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期限應不僅限于8年)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 撫養 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 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 贍養 義務等所負 債務 ,應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 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進行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財產分割對于要離婚的夫妻來說是必須要進行協商的,而且一般夫妻之間的財產都歸共同所有,除了有其它形式的約定以外,在離婚之后都要平分,所以,在分財產的時候一定要好好的商量好,盡量以和平的方式來進行分割。

家庭主婦離婚怎么分財產

家庭主婦離婚怎么分財產

  家庭主婦離婚怎么分財產,夫妻雙方當事人決定離婚的,一般都是需要對雙方的財產進行一個劃分,這是非常正常的一件事情,下面就為大家分享家庭主婦離婚怎么分財產。

  家庭主婦離婚怎么分財產1

  家庭主婦離婚分財產的時候也應該是按照平等原則進行分配的。

  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家庭主婦離婚可否要求家務補償

  家務經濟補償的前提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只有雙方約定婚內所得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才可能影響其個人財產的增加。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如果夫妻婚內所得沒有約定歸各自所有,則依法按共同財產對待。如果一方對財產的增加有特殊貢獻的,只能在財產分割時給予照顧,但這不是家務補償。

   家庭主婦可以要求誤工費嗎

  家庭主婦為家庭提供的勞動也是有經濟價值的,她從事的家務對于其他正常務工的家庭成員是有支持和保障作用的。其無法正常從事家務,其連鎖反應是,丈夫和孩子都受到影響。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夫妻共同債務怎么認定

  下列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1、以夫妻雙方名義共同借款,不管該借款用于一方個人使用,還是用于雙方共同使用,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借款,但所借款項確系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只要對方承認或債權人能夠證明即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關系惡化雖然分居,但一方確因履行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義務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因從事合法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債務,不管是夫妻一方經營,還是夫妻雙方共同經營,該債務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因從事非法經營或禁止性經營活動,造成虧損所負的債務,如果該活動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經營,或雖由夫妻一方進行,但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則此類債務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

  女性在家庭中沒有工作的收入卻在家庭中成為了主婦而照顧著在外工作的丈夫以及孩子,這樣的辛苦也應該算作是夫妻婚姻的一種貢獻,所以就算沒有收入的她們也應該在離婚分財產的時候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雙方有約定的甚至可以給她們多分。

  家庭主婦離婚怎么分財產2

  雙方協商分割。夫妻離婚財產怎么分,離婚雙方可以自行約定,也可以請求法院判決,如果法院判決,法院會認定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具體結合案情確定。總之,在實踐中,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三條總的原則:夫妻共同財產對等分割;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多分。

  “約定優于法定”是民事法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民法典》規定:前項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的好處是雙方事先達成了協議,事后即使反悔,也必須按前述協議處理,因此,書面形式是最有效的約定形式。

   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一方或雙方對外享有的債權。

  (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結婚時間以上的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七)其他以夫妻關系存續期的合法收入購置的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品。

  (八)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在其他企業中的投資。

  (九)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以視為共同財產。

  家庭主婦離婚怎么分財產3

   夫妻收入差距大離婚財產怎么分

  平均分配共同分割,不過收入差距多大都是夫妻共同的婚后財產。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就算是夫妻雙方收入差距巨大,如果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都應該由雙方共同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提起訴訟解決。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收入差距大的弊端

  一般情況下,經濟基礎決定家庭地位。一方如果長期在經濟地位和家庭地位上處于不對等的位置,即使一時不發作,也會在某個時刻爆發。

   組合1:老公收入過萬,媳婦零收入

  老王家就是這樣的情況,老王收入很高,她媳婦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這樣的組合,老公就是整個家庭的經濟支柱,媳婦因為種種原因當起了家庭主婦,一般來說,這樣的家庭模式又存在兩種情況。

  情況一,媳婦和老公彼此理解對方的辛苦,知道他們只是分工不同,但目標一致,都是為了讓日子越來越好,倆人互相包容、理解,日子過得也會很幸福。

  情況二,老公嫌棄媳婦不上班,總感覺媳婦沒什么用,有的甚至抱怨媳婦在家里還天天亂花錢,媳婦感覺男人沒擔當,自己花點錢他就各種抱怨,感覺老公不理解自己,更不能體會到自己的艱辛。

  所以倆人會三天兩頭的吵鬧,日子也是過得很糟心了,這樣的家庭自然也不會很幸福。所以說媳婦沒有收入,現實也是很殘酷的。

   組合2:媳婦收入高,老公收入一般

  生活中這樣的組合雖說不多見,不過也是存在的,尤其是在沿海一些比較發達的城市。我媳婦有個閨蜜就是這樣的情況,媳婦這個閨蜜能力很強,在一家外企上班,月收入有時候都能拿到10萬多,但是她老公就是在一般的體制單位上班,月收入是在4位數。因為女方工作比較忙,又經常出差不著家,他們家里很多事情都是男方在做,時間長了也是各種矛盾。

  因為各種思想的影響,這樣的組合,很多也是日子過得比較糟糕。有的是因為老公不能接受媳婦能力比自己強,更有的家庭會因為媳婦能力強,老公因為經常會被人說成是吃軟飯的,也會加劇倆人矛盾,總之,因種種原因,這樣的家庭幸福指數也是不高的。

   夫妻收入差距大對婚姻影響大嗎

  不一定,但是肯定會有一點點影響。

  婚姻關系穩定與否,與生活中各個方面都有關系的,經濟只是一方面而已,如果您真的覺得收入差距大會影響到婚姻關系穩定性,那么就應該努力提升自己,通過提高自己的能力來提高自己的收入,盡量的來縮小這個差距。

   夫妻收入差距多少比較合適

  關于夫妻之間婚姻關系的穩定與否和收入差距的關系呢,我個人是這樣理解的,如果夫妻兩個人都是上班族呢,而且工作和生活各方面都比較穩定,那我覺得兩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大概在5000元到8000元比較合適。

  為什么這么講呢,你想想看啊,如果兩個人的收入差距大概在5000元,那么最起碼夫妻一方的工資就足以供日常的開銷了,而另一方的工資則可以存起來,以備生活中有什么其他需要。當然,這只是針對一部分人群而言。

  如果真的要說夫妻之間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和兩個人的收入差距有什么關系呢,那我覺得如果是丈夫比較辛苦,賺的比較多的話,而且足夠支撐整個家庭的生活開支,那老婆賺的多與少其實是不必強求的。

  但我不會建議老婆在家里做全職太太,不管收入多少,我們女同胞們一定要有自己的工作,要有自己的事業,不為了賺多賺少,因為一旦成為全職太太或者是家庭主婦,我們會慢慢的與這個社會脫節,一天到晚就只知道柴米油鹽醬醋茶,只知道圍著老公和孩子轉圈圈,這樣的生活慢慢的你自己也會感到厭倦,更何況老公呢。

  他已經上了一天的班,回來可不想再聽你嘮叨那些家庭瑣事,可倘若沒有工作,你除了家庭瑣事,還能和他聊些什么呢?所以呢,不管干什么工作,不管收入多少,我們女同胞們一定要有自己的事業。

  如果你的老公并不介意你有沒有工作,這還好說,如果他的心里明明對這件事很介意卻又藏在心里不說出來,那么遲早有一天會爆發,這對自己的婚姻和家庭來說也不是一件好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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