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凈身出戶是否要給撫養費
女方凈身出戶是否要給撫養費。法律規定,離婚時,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那么女方凈身出戶是否要給撫養費呢,我結合我國相關法律給大家提供以下分析結果。
女方凈身出戶是否要給撫養費1一、離婚女方凈身出戶要給撫養費嗎
需要。夫妻離婚時分割共有財產一方所謂凈身出戶,和支付孩子撫養費沒有關系。
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具體支付方式和支付額度由離婚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6868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6868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二、相關規定
1、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3、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4、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但經查實,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
5、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6、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為了保障雙方在離婚時雙方的權益,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共同財產和撫養權進行分割,那么在離婚時也是可以通過訴訟離婚和協商離婚兩種方式,如果雙方對以上事宜無法協商一致時,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也會根據雙方的情況和法定的原則去處理。
女方凈身出戶是否要給撫養費2如果小孩由男方撫養的,從法律上講,女方是需要給男方支付小孩的撫養費。 當然,如果男方自愿承擔小孩全部撫養費的,也可以,但男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不予準許撫養。《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關于撫養費的問題: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給付的比例可以適當調整。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盡管過錯方同意凈身出戶,還應當支付子女的撫養費。
法律客觀:《婚姻法》第三十六條【離婚與子女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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