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榍耙环浇ㄔ?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婚后建造的屬于共同財產,一般是均分。
我國是一個城鎮化的國家,城市和農村之間由于歷史環境和地理條件的差異,在國家的一些政策上面也有一些區別。在對于離婚房產的分割上面,城市和農村就不一樣了。農村還涉及到安置房的處理。那么,農村安置房離婚分割法的相關規定是什么?我為您解答。一、離婚時農村房屋怎么分割 我國對農村房地產權和城市房地產權實行二元制的管理體制。離婚律師即農村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國家對農村房屋至今未建立起登記制度;城市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國家,城市居民對其房屋下的土地只享有土地使用權,國家并建立了房地產權行政登記機關對之進行登記。農村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地產權的分割可以參照城市夫妻共同共有的非房改房的分割辦法。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對一方婚前建起的房屋,結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屬于婚前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債務是夫妻結婚后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這樣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判給婚前所屬的一方所有。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債務用了婚后共同財產返還,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房價的一半給另一方(如果是建房的部分債務由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子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雙方結婚登記之后,一方家庭為子女結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這樣的房屋視為父母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時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雙方平分該房屋。 4、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即夫妻雙方結婚前雙方家庭共同出資建造,建造該房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結婚后共同居住使用,而男女雙方結婚后,該房也確實歸夫妻雙方居住使用的,這樣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的家庭贈與夫妻雙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房屋,離婚分割時,一般是對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結婚后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這樣的房產屬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員的共同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有財產予以分割。 6、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家庭建造或購買并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使用的結婚后,家庭建造或購買的供全體家庭成員共同居住的房屋,應當認定其中有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可以進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讓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適應的金錢補償。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在離婚案件中對各方應得的房產份額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是先對其他財產先行分割,對于房產的分割,讓有關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二、離婚時夫妻拆遷安置房怎樣分 離婚時,拆遷安置房的分割分兩種情況: 1、對于雙方均是被拆遷安置人口的,該房屋為夫妻的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根據房屋的實際使用情況和雙方的經濟條件予以分割。 2、對于僅有一方為被拆遷安置人口的,只要該房屋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也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分割時應適當考慮房屋的來源,將所有權判歸被拆遷安置人所有,但應當給對方相應的經濟補償。 根據上文,回顧全篇關于農村安置房離婚分割法的相關規定是什么這個問題,顯而易見的,該房產要根據夫妻雙方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安置,視具體情況來決定。如果還有什么不懂的知識或者問題,可以申請咨詢相關網站,上面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竭誠解答。
離婚時,夫妻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分割按人頭分的安置房:若該拆遷房屋是個人房產的,拆遷補償款也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不分割,但另有約定的除外。若該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般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則由法院按照房產的具體情況判決。
按人頭分安置房離婚怎么分
1、房屋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且婚后未對房屋進行擴建、添附以及征收差價補償的,拆遷安置房歸一方個人所有;
2、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拆遷安置房歸雙方共同所有,婚后對房屋進行擴建或者添附的拆遷安置房增值部分的補償各占5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