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離婚怎么分?
1、如果在離婚時沒拿到房產證的,法院在離婚判決時將會對房產不予處理。
按照目前的情況,要是在離婚時還沒取得房產證的大部分是由于現在房子還在還貸中,因此還沒拿得房產證。這種情況下,離婚時想要分割房產的話,不管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者是說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的,只要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房屋,法院在離婚判決時將會對房產不予處理。
2、離婚過后,當事人可以在正式取得房產證后再向法院另行起訴。
雖然法院對沒有房產證的房子不予處理,但不是真的不管,只要在貸款中的房子正式取得房產證的時候就可以另行起訴確定分割。所以,當事人在取得房本前可以先安心住著,拿到房本之后在確定具體的分割。
3、注意,在離婚判決時對房產證上有第三人名字的房產法院也將會不予處理。實際中法院一般不會將其主動追加為第三人,所以在進行離婚訴訟時會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之訴,后根據析產之訴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二、離婚后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沒有產權的房子離婚怎么分割
雙方可以協議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離婚,但法院一般不會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只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因為離婚時,雙方均沒有取得產權的房屋,其所有權可能尚存爭議,所以不宜在離婚訴訟中確定產權歸屬。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七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沒有房產證的房子離婚怎么分
離婚后,沒有房產證的房子有2種處理方法。分別是:1、沒有房產證的房子,可以先讓男女雙方協議分割;2、協議不成的,可以讓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對于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房子怎么分割
(一)婚后共同買房 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離婚時候一人一半,如果還有剩余貸款未償還則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房屋價值的一半,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二)一方婚前全款買房 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財產。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三)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共同還貸 雖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但婚后房屋市場價值提升的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共同財產,離婚時這部分因均分。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四)婚后取得房產證,共同還款型 房產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證的房屋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部分進行分割。跟上面的第3種情況相同。(五)閃婚閃離型 根據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產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產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產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產權歸屬的范圍包括:(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2)購買商品房;(3)購買經濟適用房。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產權直接判決(六)父母出資買房 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一般來說,如沒有憑據證明父母的出資性質即視為贈與;子女向父母借錢并打借條,視為借貸關系,婚后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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