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的住房公積金怎么分割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進行分割,應當先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取得于婚前還是婚后。審判實踐中,對于住房公積金的處理,一般采用以下方法:對于當事人雙方都尚存有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積金數額,考慮到雙方各自名下的公積金數額不均等和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一定的條件,可以考慮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合理的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
對于僅有一方持有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由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名下擁有公積金的一方當事人將公積金數額的一半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給付另一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離婚時住房公積金能分割嗎
住房公積金 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住房公積金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時可以對其進行分割,住房公積金是個人專項資金,其賬戶沒有可轉讓性,在分割時只能支付相應的對價,不可以對公積金賬戶進行處分。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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