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訴離婚出軌要什么證據
證明對方出軌的證據有:
1、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2、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3、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均應先作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當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以其用數碼相機拍攝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4、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5、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6、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7、證人證言。
8、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捉奸在床構成犯罪嗎,應該怎么判
不是犯罪。即使鬧離婚,意義也不大。
就目前法律規定以及審判案例來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證據,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對于精神損害賠償的支持;從司法實踐看,在離婚訴訟中,這些證據對申請“無過錯方多分財產”有一定的作用,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雖然這個“照顧”只是“量”的變化,而不是“質”的區別,但仍然是有利于無過錯方多分財產的。此外,從訴訟策略上考慮,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證據,就可能在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的主動。
對于這類照片類證據,要注意以下幾點:
1.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如果破門進入自家,舉起攝像機拍下床上情況,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2.“別人家”床上“捉奸”,拍照是否合法,值得商榷。如果在他人住宅或賓館收集證據,不但取的證據不被法院采納,還有可能會吃“侵權”官司。因為取證的方式要合法,否則,取證即使反映了事實真相,結果也不能被法院采用。
3.在公園等公共場所取證被法院采信可能性大。雖然在大眾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的多,過于親密接觸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園發生性行為的現象。如果發生的行為進入公共場所范疇,行為人的行為就失去了狹義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認為,這是行為人自己放棄了隱私的權利,因此,取的證據被法院采納的可能性較大。
此外,在自家床上捉奸,行為不要過激,照片不要傳播,也不要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證據僅用于庭審舉證,證據有效的可能性較大。
妻子看見丈夫和異性進了對方的住所或是到賓館開了房間一晚未出,這樣的證據在法律上能不能說明婚外情問題?這些只能是部分證據,還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證據綜合起來認定。因此受害方應盡可能多的收集間接證據,如與第三者交往的一些書信、互贈的一些禮物、電話記錄、住宿賓館的票據、視聽資料、證人證言、村民 (居民)委員會的證明、派出所的證明、買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個嚴密的證據鎖鏈,來證實同居事實,對打贏官司可能更有幫助。
老公出軌要什么證據才有補償
老公出軌需要以下的證據才有補償:
1、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2、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3、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均應先作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當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以其用數碼相機拍攝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6、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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