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離婚起訴狀應該怎么寫嗎?下面我就來告訴大家哦,為大家獻上寫離婚起訴狀需注意的九個細節,歡迎大家閱讀!
一、明確目的。
寫離婚起訴狀的目的應該是一個,就是通過讓被告看了訴狀之后同意與原告離婚,避免被告不同意離婚或激化矛盾。至于財產問題和撫養問題,都是其次,這兩部分實際上都需要通過舉證來得到法院支持。相反,對方拿到起訴狀后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第一次訴請往往被法院駁回,一旦離婚訴請被駁回,則無從談起分割財產和撫養問題。寫離婚起訴狀不是為了說服法官判決離婚。法官的思維是證據思維,關注當事人有無證據、證據是否充分等。沒有證據的陳述在法官看來大多沒有意義。如果被告在讀了起訴狀后愿意與原告和平離婚,那么原告委托律師寫的這份離婚起訴狀就成功了。
二、要分析被告性格、盡量攻心、溫和表達。
被告在接到法院電話通知領取傳票時,絕大多數都沒有好心情。被告如果見訴狀中有很多夸大攻擊言詞和侮辱,往往怒火滿胸,往往報復性的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原告的第一次訴請往往鎩羽而歸。起草離婚起訴狀之前,律師應與客戶進行充分的溝通。除了解雙方感情危機的基本原因、協議離婚分歧點,也應了解被告的優缺點、嗜好、成長性格、家庭背景等細節。要分析對方之后量身定做一份訴狀。不要千篇一律泛泛而談。在離婚起訴狀中的事實和理由陳述部分就注意尊重對方的優點、給對方留面子以促成感化。如某被告對女兒很疼愛、性格很直率但其妻子堅決要求離婚。在為女方起草離婚起訴狀時我抓住這個細節寫道”雖然李某某先生對女兒非常疼愛,我原也想念及孩子尚小隱忍下去,但考慮李先生的不健康不自愛的缺點難以改正,對女兒也有不利影響,故忍痛提出離婚,今后骨肉血脈亦為李某某之女,我承諾永不阻攔其父女相見”。這份訴狀當時在法庭上經原告略帶感情的宣讀后,被告李先生當庭流淚表示同意離婚。不妨試想一下,如果我僅僅按當事人的敘說寫被告的缺點,如喝酒懶散等,被告不會這樣平靜的同意分手。攻心為上,溫和表達在離婚起訴狀中非常重要。
三、盡量不要稱對方為被告,盡量相敬如賓。
事實和理由部分中的原告和被告可以用我、某某先生(某某女士)代替。現實中很多被告不理解原告被告是平等的訴訟主體、不理解被告并無真正的法律貶義。有些人一聽說原告起訴了自己,就對“被告”這個詞很敏感、甚至反感。所以律師在寫起訴狀時要注意盡量避免這種刺激,可直接寫某某先生或某某女士。客氣的寫法、客氣的稱謂實質上表明了雙方已經非常疏遠,可謂相敬如賓。
四、離婚的決心寫清楚。
很多被告總以為原告起訴離婚是一時情緒化行為,所以往往不屑一顧。那么律師代寫訴狀時要充分表達決心,如“我作為人到中年的女人,不到萬不得已不會考慮離婚。既然已訴請法院,就說明我的離婚決心不可能再有任何更改,亦請某某先生對此有清醒認識,放棄還有和好的幻想,,,,,,”
五、一般情況下不要寫沒有證據印證的事情。
現實生活夫妻很多矛盾都是小矛盾,緣分耗盡往往是小矛盾累積。輕微的拉扯打架很難被認定為家暴,即便對方再好吃懶做,原告也往往沒有證據證明。一旦原告在訴狀中不加思考寫下被告這些斑斑劣跡,被告往往惱羞成怒,采取偏激對抗性答辯。我認為,一般情況下不要寫沒有證據印證的事實理由,盡量顧全對方面子以爭取協商解決問題。當然,如果原告堅持要寫、或有取證線索可能情況下,律師還是要靈活的視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機械。
六、關于孩子撫養權問題的表達。
我一直建議原告,即使自己出于生活考慮不想爭取孩子撫養權,也要在訴訟請求中爭取孩子撫養權。尤其是女性當事人,我更要提醒她們注意這個問題。傳統世俗文化中,不要孩子的父母(尤其是女人)易為世俗非議。現實中有些女性出于經濟窘迫或再婚考慮,不想爭取孩子撫養權。我一般建議在訴狀中還是表達想要孩子的訴請。這是一種訴訟技術策略,更為今后孩子與母親互動感觀考慮。同時在訴狀中對探視萬體要略帶一筆,即表達自己會保障探視權,以免被告狐疑。
七、訴訟費用問題。
如果雙方沒什么財產分割,原告又是男方,我往往建議男方在訴訟費用問題上表達主動承擔。即“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畢竟就300元錢,婚姻一場,男人還是要大度一點。
八、不能挑撥是非激化矛盾。
婚姻中雙方發生矛盾很多時候是情緒化的`言詞碰撞,并無大是大非的問題。律師如果當事人的情緒感染下筆輕議是非,此為大忌。律師不要稀里糊涂的聽當事人說什么就寫什么,更不能夸大案情。我見過一個律師在開庭時被男方當事人追著打,就是因為他在訴狀中按女方的意思把男方寫成了一個花心大蘿卜和無業無賴(其實又沒有證據!),結果在開庭宣讀訴狀的時候激怒了男方,場面無法收拾。
九、不能糊涂自認。
律師如果在訴狀中有對自己客戶不利的自認表達,那是令客戶很難原諒的。糊涂自認的表達往往是客觀事實,卻不能不小心的技術處理甚至隱藏。一個律師如果下筆只管痛快,不注意哪些表達對客戶不利,那將等于將勝訴奉送對方。我見過一個律師寫的訴狀,律師說自己客戶和女方已經分居兩年。其實他們在分居前,女方已經掌握了男方有股票50萬元的證據。我作為女方律師,一直擔心如何證明分居問題,因為法院要分割這50萬元的前提是雙方已分居其財產沒有混同。律師都知道,證明感情不和導致分居不容易,結果我一看到對方律師寫的起訴狀,真是拍案叫絕,因為無需我舉證即可拿下這場訴訟、實現我客戶目的。在開庭時我提出這個自認問題時,對方當事人那雙憤怒的眼睛幾乎要把他律師“吃掉”!
法律分析:起訴書是引起訴訟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后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系的理由寫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無巨細全都寫上的流水賬式的書寫方式,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實踐中往往有些原告,總是擔心沒有將事實書寫清楚,結果長篇大論,侃侃而談,實際上這樣做于事無補。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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