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出軌與別人同居的行為不一定是重婚。如果出軌方與他人沒有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同居則不算重婚,如果兩人是以夫妻名義在外同居,那么出軌方就會因其同居行為構成重婚罪,而需要被法院依法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出軌同居算重婚罪嗎
出軌同居算重婚罪嗎,在這個社會上有很多男人會禁不住外面的女人的誘惑就出軌了,很多男人在出軌以后就直接和小三住在一起了,下面一起來了解出軌同居算重婚罪嗎。
出軌同居算重婚罪嗎1如果是偶爾出軌,不能定為重婚罪。如果他們在公開場合表明或以夫妻名義相稱,即涉嫌重婚,注意取證。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怎么才算重婚行為,重婚罪要被判幾年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重婚罪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而重婚
出軌同居算重婚罪嗎21、三種行為可構成重婚
婚內出軌不僅為道德所譴責,更是被法律所抵制。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雖然出軌并非法律概念,法律對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也未明確規定直接不利后果,但是法律對婚內出軌的負面評價體現在后續的因出軌導致的離婚、財產分割、撫養權爭奪等方面,情形嚴重的甚至可能觸犯刑法構成重婚罪。
因此,切莫存有“出軌只違反道德不犯法”的錯誤觀念。那么,什么情況下的出軌可能構成重婚罪呢?
我國是一夫一妻制國家,法律禁止重婚并不惜動用刑罰手段打擊重婚行為。
根據刑法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應當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根據此規定,實踐中構成重婚罪的行為可以歸納為三種:
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謊稱初婚騙取登記或串通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登記的';
二是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又與婚外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未進行婚姻登記;
三是自己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
司法實踐中,第一種重婚行為較為明顯,但第二種類型因較難把握更值得關注,尤其是要理解何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3條除了“禁止重婚”,還規定了“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可見刑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與婚姻法下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并非同一概念,前者屬于犯罪行為,后者屬于一般出軌同居行為。
婚姻法司法解釋中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釋義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據此,區分重婚罪行與一般出軌同居行為的關鍵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如果僅是偶爾、臨時的姘居,既不屬于重婚,也不屬于“有配偶者與他人重婚”。
如果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卻不以夫妻關系相待,也不屬于事實上的重婚。
2、重婚無效但有一例外
婚姻法第10條規定,重婚的婚姻無效。無效的婚姻自始無效,意指無效婚姻在被法院依法宣告無效時即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
前文張某的后兩段婚姻都應屬于重婚,且自始無效,他與后兩位“妻子”生育的子女則屬于法律上的非婚生子女。
但是在一種情況下,重婚無效可以被阻卻。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導致無效婚姻的無效條件消失后,使原本的無效婚姻被阻止,無效婚姻變為了有效婚姻。例如,某男與甲女于xxxx年在北京登記結婚,xxxx年該男又與乙女在上海登記結婚,從此時起,該男與乙女的婚姻屬于重婚,后該男與甲女于xxxx年離婚,此時雙方的婚姻關系即已終止。若有利害關系人在該男與甲女離婚后起訴至法院申請該男與乙女的婚姻因重婚而無效,法院依據上述規定可不予支持。因為前婚已經終止,導致后婚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后婚轉為有效,且一般認為后婚效力應從前婚終止時起算比較合適。
那么,重婚既然是犯罪行為,怎么又變成了有效婚姻呢?這又是否意味著重婚符合以上阻卻情形后就不是犯罪了呢?這里涉及婚姻法和刑法的銜接問題。刑法為犯罪行為設置了追訴時效,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87條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經過五年后不再追訴。而重婚罪的法定最高刑為兩年有期徒刑,因此重婚行為結束五年后將不再被追究刑事責任。此處的重婚行為結束,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后婚的離婚手續或以夫妻名義的同居生活已經結束。因此,如果在重婚期間內或重婚結束后五年內案發,一旦坐實將被追究刑責,如果因重婚同時產生了民事和刑事案件,則應中止審理民事案件,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后再恢復審理。
3、遭遇重婚須注意證據收集
重婚罪既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在重婚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時可自己向法院提出刑事自訴,當證據不足時,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提起公訴。鑒于現實中存在大量的重婚受害人,因為經濟上依賴重婚者,或者受到重婚者的人身限制、威脅恐嚇、家庭暴力等,不敢提起自訴或向公安機關報案,知情的人民群眾、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也可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提出控告或檢舉。
刑事訴訟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的收集對于犯罪的證明至關重要。重婚罪自訴的舉證責任要由自訴人承擔,即便因證據不足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其偵查,對于重婚罪來說沒有人能比受害人對證據的接觸更直接、更容易。因此,受害人一旦發現對方有重婚的可能,一定要注重第一手證據的收集與保存,以防對方后期毀滅證據。
在收集證據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能夠確定第三者的身份,諸如姓名、樣貌、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
其次是能夠證明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可以通過調取雙方聊天記錄對彼此的稱呼、取得二者共同買房或租房的合同、制作載有二者親密行為的錄音錄像、走訪二者同居住所的鄰居獲取證言等,同時盡量爭取多個證人出庭;
三是重婚者或第三者自認重婚的證據務必小心留存,包括語音、錄像、文字聊天記錄,如有保證書、悔過書、協議書等書面材料盡量簽字或捺手印,有較強的證明力。
另外,以下證據對重婚有重要證明作用,但受害人自己不能調取,需要通過律師持有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調取或申請法院調取,包括重婚者和第三者的婚姻登記檔案;重婚者以配偶名義簽字辦理住院、同意手術的手續材料;載有重婚者及第三者姓名的房產證等證明文件。
出軌同居算重婚罪嗎3一、 婚外情同居多久算重婚罪?
婚外情同居多久都不一定構成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
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二、重婚的主要認定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后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婚外情的,可以雙方協商辦理離婚或者起訴處理,但僅僅是婚外情是不構成重婚罪的,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重婚罪的兩種認定情況,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的違法事實由法院進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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