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屬于私人之間自我約束的關系,法律上不予承認,不予強制保護。雙方同居后要求解除同居關系的,自行解除即可,不需要經任何部門辦理手續。但如果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涉及到的財產分割問題及子女撫養問題產生糾紛的,可以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法律分析:同居關系并不是依法和通過法律途徑建立起來的,那么其解除也無須運用法律手段,自行解除即可。同居關系不僅包括未婚同居關系,而且也包括一方已婚的同居關系。但是,對于已婚者與他人同居的糾紛,或者因未婚同居引起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方面的爭端,并且“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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