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情況,夫妻一方死亡,夫妻間的婚姻關系不存在,活著的一方婚姻狀況為喪偶,結婚證無效。如需再婚,去派出所將戶口本上本人的婚姻狀況改成喪偶,或向婚姻登記處出示前夫的死亡證明即可。如果是補辦結婚證的話,可以一個人去當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查詢當年的結婚登記檔案,提供另一方的死亡證明等,進行補辦,但是補辦的結婚證意義不大,因為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法律分析:婚姻關系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但婚姻關系并不只是建立了配偶關系,同時基于婚姻關系還產生了當事人與雙方近親屬間的姻親關系,而且婚姻關系的建立還改變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配偶亦成為法定繼承人。所以當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死亡,但對婚姻關系仍有必要的確認其效力,利害關系人仍有權利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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