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有什么不同
一是程序的區別。 具備 自愿離婚 的雙方當事人,持有關證件,到民政 婚姻登記 處去辦理協議,也可以雙方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協議,也可以在 離婚訴訟 中,經法院主持調解時達成一致協議。不同的是在民政部門發的是 離婚證 ,而法院發的是調解書,法院的調解書就等于“離婚證”不必去民政部門再領離婚證。 離婚 只有民政部門和人民法院辦理 離婚手續 ,其他單位只能調和不能調離; 二是性質的區別。 離婚協議 的內容看,包括三個主要內容,即自愿離婚、 子女撫養 、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其中自愿離婚即雙方自愿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 撫養權 ,另一方支付 撫養費 ,包括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和 醫療費 等費用。還包括未直接 撫養 小孩一方 探視權 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 共同財產 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離婚協議是一種混合合同的性質。但 離婚協議書 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及書面形式的信件、數據電文和電子郵件等,我國不承認口頭離婚協議。這是與民商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區別;離婚協議的離婚部分是不可變更、撤銷這又與民商事合同,可以變更、撤銷相區別。 三是效力的區別。 登記離婚協議與 訴訟離婚 協議有同樣的法律效力;涉及人身關系都不能直接執行;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的債務,不能對抗第 債權人 , 婚姻法 解釋二第25條,即“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 夫妻共同債務 向男女雙方主張的權利。”登記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子女及財產關系部分即時生效,離婚部分,經民政部門發給離婚證時生效;而訴訟離婚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時起,離婚、子女及財產關系即時生效;登記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不能以一方不按照登記離婚協議的內容履行義務,直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確認后,方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訴訟離婚協議的財產關系,一但履行期限一過,當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登記離婚協議與訴訟離婚協議都不得上訴,不得 申訴 。 實踐中,有些能夠就離婚事宜達成合意的當事人,由于雙方或一方在國外、不能親自回國辦理 協議離婚 手續,或由于一方或雙方不在原戶籍所在地居住,導致協議離婚手續不能辦理。因此, 律師 建議當事人一方住所地法院走調解離婚手續,也可以很快辦理離婚手續,即由一方作為原告起訴,將另一方作為被告。 立案 后及時與法院民事審判庭聯系,建議因雙方對離婚相關事宜已達成合意,盡量走速裁程序。可以很快的解決。 法律中規定,調解是訴訟離婚中的必經程序,也就是法官在 開庭審理 離婚案件之前,必須要先做出調解,畢竟此時可能出現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情況,所以不能徑直的就對離婚案件做出判決處理。通常,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官才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相應的判決,但不一定就是準予夫妻離婚。
離婚調解和民政局調解有什么區別嗎
民政局離婚與法院調解離婚的區別:
1、離婚程序不同,民政局離婚是雙方親自到民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法院調解離婚是一方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之后的程序;
2、協議履行不同,民政局離婚是雙方對協議履行達成一致意見,而法院調解離婚是雙方在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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