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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常見錯誤都有什么?常見的錯誤婚姻法律觀都有哪些?(婚姻法的漏洞有哪些)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12 11:50:30

婚姻有哪些法律知識要點

一、結婚離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辦、買賣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包辦婚姻主要是父母等無視當事人的意志,強迫其結婚離婚的行為。

買賣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強迫他人結婚的一種包辦婚姻的行為。近年來,由于經(jīng)濟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觀念,在一些農(nóng)村地區(qū)甚至一些經(jīng)濟較為發(fā)達的地方,買賣婚姻日益增多,拐賣婦女的現(xiàn)象也日益嚴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其表現(xiàn)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喪偶或離異的父母再婚、干涉離婚自由、干涉復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戶,等等。

對以上行為《婚姻法》第3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嚴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將受到刑法制裁

我國《刑法》第257條規(guī)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條規(guī)定:“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婚約法律無規(guī)定,處理不好惹糾紛

婚約引發(fā)人身關系糾紛,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對婚約不予保護,不強制履行。雙方同意解除婚約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約的,也無須征得對方的同意,單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訂婚的一方當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護或者解除他們之間的“未婚配偶關系”,甚至是要求強制履行“結婚的義務”,人民法院是不會予以受理的。

贈送的財產(chǎn),酌情返還

對正常的因婚約引發(fā)的財產(chǎn)糾紛,一般的解決原則有以下幾點:(一)對以結婚為目的而贈送的財產(chǎn)(包括訂婚信物),價值較高的,應酌情予以返還;(二)對訂婚期間,當事人雙方一般性的經(jīng)濟往來或者是贈送的價值不高的物品,受贈人可以不予返還。

“青春補償費”,法律不支持

所謂的青春補償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也無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當然,如果由于過錯方的原因,給無過錯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經(jīng)濟損失,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其所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但絕不是精神損害賠償。

騙取財物,將受法律制裁

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不法分子假借談戀愛、訂婚的手段騙取當事人的財物。對此,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不但騙取的財物要返還受害者,對行為人也要給予一定的制裁措施。我國《刑法》第266條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據(jù)此,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將受到刑法的懲處。

三、只辦酒席、不領證,能算結婚嗎?

大多數(shù)人都把一個盛大的結婚儀式當作是自己婚姻生活的開始,但是只舉行結婚儀式而沒有領結婚證,卻不能算法律意義上的結婚。

必須要進行結婚登記

我國《婚姻法》第8條明確規(guī)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婚登記是使婚姻合法有效的程序,只要是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取得了結婚證的,婚姻即告成立,在法律上就是合法夫妻,受法律的保護。如果沒有進行結婚登記手續(xù),即使雙方都認為相互之間是夫妻關系,包括已經(jīng)舉行了婚禮、兩人已經(jīng)同居、財產(chǎn)共享,這些都不為法律所認可,當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對夫妻關系的保護。

四、辦理結婚登記,要邁幾道門坎?

結婚是人生的大事。在結婚的過程中,婚姻登記又是最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那么辦理結婚登記需要履行哪些手續(xù)呢?

結婚登記申請須雙方親自到場

當事人雙方進行結婚登記,必須雙方親自到場,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結婚登記的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持有下列證件:

(一)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和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的證明;

(三)離婚后申請再婚的,還須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準予離婚的判決書、調解書);

(四)實行婚前健康檢查的地區(qū),須持有指定醫(yī)療保健機構出具的健康檢查證明;

(五)如果申請結婚的當事人是在一方父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的,還須持有該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身份關系的證明。

教您一招:如何補辦結婚證?

領結婚證要邁幾道門坎不容易,結婚證丟了還真讓人頭疼。其實不用頭疼。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2條規(guī)定:“當事人遺失或者損毀結婚證、離婚證的,可以持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所以,可申請出具夫妻關系證明來代替結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和結婚證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五、結婚也要符合條件,不合條件法律禁止

結婚不但要經(jīng)過必要的登記手續(xù),而且結婚的雙方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只有符合了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才會予以結婚登記。那么當事人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結婚須達法定年齡

我國《婚姻法》第6條規(guī)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這是我國法律對結婚年齡的基本規(guī)定。

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法定婚齡,適用于所有中國公民以及在中國境內結婚的華僑、港、澳、臺同胞及外國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國家和社會的根本利益,法律也允許作特殊的規(guī)定。比如說,少數(shù)民族地區(qū)可適當降低婚齡,但是男不得早于20周歲,女不得早于18周歲。

與此同時,出于一些相關因素的考慮,一些行業(yè)對業(yè)內人員的婚齡也有特殊的要求。例如:民航的飛行員(包括飛行、領航、通訊、機務、乘務等)因工作需要,適當提高婚齡,男不得早于26周歲,女不得早于24周歲;解放軍戰(zhàn)士在未服滿現(xiàn)役期間不準結婚;大學生在校期間一般也不許結婚。這些特殊的規(guī)定都是值得大家注意的。

同性、幾類近親屬禁止結婚

我國《婚姻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結婚必須是“一男一女”,但是婚姻法多處提到“結婚的男女雙方”。據(jù)此我們認為,我國的法律不允許同性婚姻,結婚的雙方必須為一男一女。

近親結婚的危害在此無須多說。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不允許結婚的近親的范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具體來說,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等;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伯叔與侄女、姑姑與侄子、舅舅與外甥女、姨與外甥等。

特殊的疾病禁止結婚

目前,根據(jù)我國的《母嬰保健法》的規(guī)定,禁止結婚的疾病主要指:

(一)麻風病和性病未經(jīng)治愈的;

(二)嚴重遺傳性疾病;

(三)有關精神病,主要指精神分裂癥、狂躁抑郁癥、呆癡癥患者等。

六、近親屬需分別對待,能否結婚還待細說

近親不能結婚,但這只是一個概括性的規(guī)定,其中還有一些問題需要詳細說明。

不能生育的表兄妹可以結婚

姻親能否結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姻親是由于婚姻而產(chǎn)生的親屬關系,姻親之間并沒有血緣關系,也就是不具有近親結婚對后代的危害性。因此,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法律是沒有任何限制的。但是對于不同輩份姻親之間結婚,比如像喪偶的兒媳嫁給公公等這樣的情況,在老百姓的心中是典型的亂倫,很難被大家接受,而且如果有子女,還會引起繼承上的一系列混亂。因此,對于不同輩份姻親之間要求結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會盡量勸其不要結婚。

養(yǎng)親屬或繼親屬之間結婚要慎重

“養(yǎng)親”是由于收養(yǎng)關系而產(chǎn)生的親屬關系,養(yǎng)親之間一般也沒有血緣關系。我國《收養(yǎng)法》第23條規(guī)定:“……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guī)定。”根據(jù)這一條引申,由于收養(yǎng)所形成的旁系血親關系,凡在三代以內的也是不允許結婚的。然而在中國的傳統(tǒng)習慣中,并不反對同一輩份之間具有養(yǎng)親關系的人結婚,如養(yǎng)子女與養(yǎng)父母的親生子女、養(yǎng)子女之間都是可以結婚的。司法實踐對此也予以了認可。

但是不同輩份的養(yǎng)親屬之間還是禁止結婚的。

“繼親”是由于父母一方再婚而與其再婚的配偶及其親屬所形成的親屬關系,如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繼兄弟姐妹之間等等。我國《婚姻法》第27條第2款規(guī)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guī)定。”據(jù)此,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yǎng)教育關系,就形同父母子女,當然不能結婚;如果沒有形成撫養(yǎng)教育關系,那么在繼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解除了之后,不同輩份之間的繼親還是可以結婚的。

對于同一輩份繼親之間,如繼兄弟姐妹之間,因為沒有血緣關系,又不與倫理相悖,是可以結婚的。

七、隱瞞真相枉費功,“結婚”還得判無效

根據(jù)《婚姻法》的規(guī)定,什么是“無效婚姻”呢?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條明確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效婚姻對雙方財產(chǎn)子女問題的處理辦法

根據(jù)《婚姻法》第12條的規(guī)定,被確定為無效婚姻后,雙方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適用婚姻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只有法院才有權宣告無效婚姻

八、因受脅迫而結婚,一年內申請可撤銷

修訂后的《婚姻法》在設立了無效婚姻制度的同時,還設立了可撤銷的婚姻制度,給予了當事人依法決定自己婚姻命運的權利。

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由于結婚當時違背了雙方自愿的原則,不具備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因此在結婚之后的一段時間內,受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該婚姻的申請,由此使該婚姻自始無效的法律制度。

被迫結婚,可以申請撤銷

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脅迫而結婚”,主要是結婚的一方或者是其他人,對結婚的另一方,予以威脅或損害,使該方違背自己意愿而結婚。這種脅迫,可以是一種暴力上的威脅,也可以是一種精神上的要挾,如以揭露當事人的隱私為要挾等等。

有受脅迫一方有權提出撤銷申請

一年之內提出申請有效

《婚姻法》第11條規(guī)定:“……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過了法定的時間期限,受脅迫方就沒有權利再申請撤銷婚姻了。與此同時,婚姻也就自始有效存在了。要解除婚姻關系,就只能通過離婚這種方式了。

應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婚姻的申請

在我國,當事人自己不能隨便撤銷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它們來撤銷婚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撤銷婚姻。

九、手牽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實是義務

夫妻相互忠實是法定義務

《婚姻法》第4條明確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也就是說,夫妻之間相互忠實已不僅僅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會有相應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絕非只是受輿論的譴責這么簡單。

相互忠實主要是指性關系的忠實

違反該義務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間相互忠實是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那么違反這一義務,就將承擔相應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訂后的《婚姻法》在規(guī)定了夫妻之間忠實的義務的同時,還設立了對無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shù)闹贫取R簿褪钦f,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為,違反了夫妻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并因此導致了婚姻的破裂,對婚姻的另一方將給予經(jīng)濟上的彌補。

“精神出軌”不受法律制裁

嚴格說來,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的義務也應當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實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約束人的行為,而不能約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實義務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實,至于精神上的忠實,·例如“網(wǎng)戀”、“柏拉圖式的精神戀愛”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調整的問題,而法律既不應該去管,也實在是無能為力去管。

十、第三者插足離婚,受害方如何索賠?

一方重大過錯,離婚時另一方有權索賠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導致夫妻關系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賠償損失,這是當代婚姻家庭法中的公平原則和保護弱者原則在離婚問題上的體現(xiàn)。

四種情形受害方有權索賠

《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了四種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三者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無過錯方有權向法院提出請求

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力確定過錯方的責任以及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shù)木唧w數(shù)額,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強制過錯方履行這一責任。當然,如果無過錯方和過錯方能夠自愿達成有關賠償?shù)膮f(xié)議并予以履行,法律也可不過問。

十一、事實婚姻法不認可,重婚已是犯罪行為

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

民政部1994年2月1日頒布實行的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guī)定: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對待。也就是說,自1994年2月1日起我國的民事法律就已經(jīng)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以夫妻名義同居,認定為重婚

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fā)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因此,這種非法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還將受到刑事法律的制裁。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guī)定了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對一夫一妻制的最嚴重的破壞,是一種犯罪行為。構成重婚罪的有兩類人:一是自己有配偶,但卻與別人又結婚的;二是明知他人有配偶,卻仍然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也有兩種形式:一是登記結婚的形式;二是事實婚姻的形式。

十二、家庭暴力可以避免,依法維權免受傷害

家庭暴力不僅僅只是毆打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僅發(fā)生在夫妻之間

家庭暴力是發(fā)生在所有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只要是經(jīng)常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包括“父親打兒子”、“兒子打老子”這樣的行為,都是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

如果行為超過一定的限度,給家庭成員造成肉體上的嚴重傷害,就不再是家務事了,而是一種違法行為。這種違法行為也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家庭暴力法律禁止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對實施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員也有以下相應的制裁措施: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三)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侵犯,你可以打“110”

如果家庭暴力行為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行傷害鑒定,注意保留證據(jù)

為了避免此情況發(fā)生,有效地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我們提出兩點建議:

(一)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受傷后應盡快到醫(yī)院進行必要的治療,并要求醫(yī)生將損傷的部位、大小及性質記錄在病歷上。保存好你的病歷,病歷是一種證據(jù)材料。

(二)可以去做家庭暴力傷害鑒定。目前,不少地方的法醫(yī)學鑒定機構成立專門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法醫(yī)鑒定中心。建立較早的有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家庭暴力受害人損傷鑒定門診、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的家庭暴力傷害鑒定中心。這種鑒定,可以避免因為普通病歷記載不全從而導致證據(jù)是否有效的問題。

在必要緊急的情況下可以正當防衛(wèi)

我國《刑法》第20條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wèi),不負刑事責任。……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當防衛(wèi)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wèi)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十三、妻子不愿生孩子,丈夫無奈莫強求

什么是生育權?

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就是說生育是公民的一項權利。生育權從根本上講是指一個人有權決定生育,也有權決定不生育;以及有權決定自己什么時候生育。但是生育權的行使有兩個前提:一是不能違反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規(guī);二是不能因為行使自己的生育權而妨害到別的正當權利的行使。

男性也有生育權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guī)定,公民不分性別均有生育權,男性的生育權首次被法律明文規(guī)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權。

男性不能強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雖然有生育權,但這個權利不能隨意行使。當夫妻的生育權產(chǎn)生矛盾的時候,也就是雙方對是否要孩子意見不統(tǒng)一的時候,該怎么處理呢?

丈夫可以提出離婚

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卻想要孩子,夫妻雙方在這個問題上無法通過溝通達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為請求離婚的理由與妻子離婚,法院會把這個理由作為判決其離婚的依據(jù),通過這種方式丈夫可以實現(xiàn)自己的生育權。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權為理由,拒絕履行父親對孩子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

單身女性也有生育權

2001年《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開始正式施行。該《條例》第30條第2款規(guī)定:“達到法定婚齡決定終身不再結婚并無子女的婦女,可以采取合法的醫(yī)學輔助生育技術手段生育一個子女。”所以,單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權。

在此,我們還需提醒讀者的是:這個條例只是吉林省的地方性行政法規(guī),并不適用吉林省以外的地區(qū)。如果有其他地區(qū)的單身女性希望生育子女的,還要以當?shù)氐木唧w規(guī)定為準。

十四、養(yǎng)子數(shù)載非親生,丈夫可以要賠償

與人私通生子,是侵權行為

與人私通生子的行為不但是嚴重違背社會道德的行為,而且是對婚姻無過錯方的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

夫妻之間的侵權也要賠償

侵權行為是對別人正當權利進行侵犯并因此予以相應賠償?shù)男袨椤G謾嘈袨椴粌H可能發(fā)生在不認識的人之間,而且也可能發(fā)生在夫妻之間。

受欺騙的丈夫有權追討撫養(yǎng)費

受欺騙的丈夫有權要求賠償精神損失

私通生子的雙方對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十五、非婚生子是親生子,撫養(yǎng)義務不能逃避

并非所有的孩子都出生于正常的婚姻之中,非婚生子女的權利也要加以保護。

什么是非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沒有結婚的男女發(fā)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已婚的男女與第三人發(fā)生性行為所生的子女;無效婚姻、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所生的子女;以及婦女被強奸后所生的子女。

親子鑒定結論可作為證據(jù)使用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權利

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都應當承擔撫養(yǎng)義務

非婚生子女也有權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chǎn)

十六、一方離家出走多年,配偶可以要求離婚嗎?

如何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

我國《民法通則》第20條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這樣,就可以為處理被宣告人的財產(chǎn)以及與之相關的人身關系提供法律依據(jù)。

法律規(guī)定只有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才可以申請,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2條第4款規(guī)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可以以分居滿兩年為由直接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夫妻一方離家出走滿兩年,另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訴訟離婚。在法院發(fā)出公告之后,即使另一方不出現(xiàn)在法庭,法院也可以根據(jù)夫妻雙方分居滿兩年的事實,依照法定程序缺席判決離婚。

十七、一方被宣告死亡后又回來,夫妻關系怎樣處理?

重新出現(xiàn)后,夫妻關系分別處理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guī)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jīng)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他的死亡宣告。然后根據(jù)法院的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被宣告死亡的人可以重新辦理戶口登記等手續(xù)。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xiàn),其夫妻關系根據(jù)以下的不同情況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還沒有另行結婚的,那么從法院判決撤銷死亡宣告的那天起,雙方的夫妻關系自行恢復。

(二)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的配偶已經(jīng)另行結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所以,趙女士與現(xiàn)在的丈夫陳先生的婚姻是有效的,而趙女士與前夫李先生的夫妻關系不能自行恢復了。

(三)即使再婚后又離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經(jīng)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人與原配偶的夫妻關系仍然不能自行恢復。

重新出現(xiàn),原夫妻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共有

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chǎn),屬于夫妻共同共有財產(chǎn)。

十八、人工受精得兒女,離婚丈夫也要養(yǎng)

那么什么是人工受精呢?在對待子女問題上又該如何處理呢?

同質人工受精的子女是親生的子女

一般來說,采用同質人工受精方式而出生的子女,由于采用的都是父親的精子和母親的卵子,只是用人工的方法使之結合生長,因此出生的子女與父母有血緣關系,屬于直系血親并為婚生子女。夫妻雙方均不得向法院提起否認其為自己親生子女的訴訟,除非有證據(jù)證明醫(yī)生誤用了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

雙方同意的異質人工受精子女視為雙方的婚生子女

我國的法律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據(jù)此,只要是夫妻雙方一致同意,那么除了血緣上的差異,異質人工受精所生的子女與一般的夫妻雙方所生的親生子女是沒有區(qū)別的。

提供者對所生子女不承擔撫養(yǎng)義務

提供異質人工受精精子或卵子的第三人雖然從生理學的角度來講,與所生的孩子具有血緣關系,但是他們并不對所生的子女承擔任何的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對提供精子或者卵子的第三人的身份是要嚴格保密的,除非是在所生的子女長大后結婚時可能會導致近親結婚的時候,才可以有例外。

“代孕母親”營利,法律明確禁止

我國的法律是不允許以營利為目的代他人懷孕的。

十九、收養(yǎng)子女要符合哪些條件?

三類人可以作為送養(yǎng)人

送養(yǎng)人是指將子女或兒童送給他人領養(yǎng)的父母或者其他的監(jiān)護人。

《收養(yǎng)法》第5條規(guī)定:“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為送養(yǎng)人:(一)孤兒的監(jiān)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yǎng)子女的生父母。”孤兒的監(jiān)護人是指對沒有父母的孤兒承擔監(jiān)護責任的人,包括:(一)有監(jiān)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二)與孤兒有關系的其他親屬、朋友,本人愿意承擔監(jiān)護責任,經(jīng)過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也可以作為監(jiān)護人;(三)在沒有上述人作為監(jiān)護人的情況下,孤兒父母所在單位或孤兒所在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也可以作為監(jiān)護人。

社會福利機構主要是指民政部門舉辦的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等。

孩子的生父母由于身體健康狀況、經(jīng)濟狀況或智力等方面的原因無力撫養(yǎng)子女的,也可以送養(yǎng)子女。

最損害婚姻的四種行為有哪些?

一、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有哪幾種?

首先是侵犯婚姻自由的行為,例如我國婚姻法中明令禁止的包辦、買賣婚姻、借婚姻索取財物等,婚姻自由是每個公民的基本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其次是侵犯家庭成員的人身或財產(chǎn)性權利的行為,例如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不知支付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等。

每個家庭成員在作為家庭的一份子的同時也是獨立的個體,其合法權益也在家庭當中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最后是針對公法益的,主要是破壞合法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例如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的;還包括破壞我國規(guī)定的婚姻家庭管理秩序的行為,例如同時登記兩段婚姻關系、逃避計劃生育、弄虛作假進行婚姻登記等。

當然一個行為可能同時侵犯多個法益,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行為模式是多樣化的,主要可以通過行為侵犯的法益來進行判斷。

二、破壞婚姻家庭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如果是以重婚的方式破壞婚姻家庭的,符合以下三種行為模式就構成重婚罪: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未進行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同居。

3.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同居。

如果是夫妻一方侵犯另一方的財產(chǎn)性權利或婚外第三者因婚外情得到財產(chǎn)性利益的,需要對不當?shù)美M行返還,同時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或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chǎn)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chǎn)時,對過錯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

婚外第三者接受了大額財產(chǎn)贈與的,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可以被視為具有一定的共同共有的法律性質,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認定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相應對價的除外。

同時,無處分權人或處分權存在瑕疵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且在訂立合同后未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也是無效的。

因此在這樣的前提下,由于婚外情本身就違反公序良俗甚至是法律法規(guī)的,因此是無法受到保護的,需要為相應的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付出代價。

三、如何在婚姻家庭被破壞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自己的婚姻家庭被破壞時,需要用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如果對方涉嫌重婚罪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之后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進行離婚訴訟。

其次,如果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包含重婚、有配偶但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并因該過錯導致離婚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

如果是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中的原告,損害賠償請求須在離婚訴訟中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如果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也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單獨提起訴訟。

而且,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chǎn)的分割主要是需要遵循幾個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給予補償原則和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無過錯方可以據(jù)此主張對方少分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婚姻家庭是每個人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秩序的重要體現(xiàn),破壞婚姻家庭的行為會受到懲罰、需要付出代價,受害者也要學會通過國家和社會的力量保護自己。

婚姻法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法》已經(jīng)失效,《民法典》規(guī)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且婚姻被認定無效之時起,該婚姻關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chǎn),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chǎn)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chǎn)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guī)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新婚姻法常見問題有哪些

新婚姻法的變動: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針對社會生活中出現(xiàn)的一些新問題,此次新婚姻法頒布在總則中增加規(guī)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將法律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在法律責任一章,修改后的婚姻法規(guī)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修改后的婚姻法在離婚一章中明確規(guī)定,因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修改后的婚姻法還規(guī)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擴展資料:

婚姻法司法解釋條文:

第一條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guī)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條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當事人一方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并提供必要證據(jù)予以證明,另一方?jīng)]有相反證據(jù)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一方的主張成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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