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離婚
與其維持一份痛苦的婚姻,不如早日分開。另找幸福的港灣。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登記離婚,另一種是訴訟離婚。
一、依照我國《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且對子女的撫養及對財產的分割問題作出的適當的處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不須進行訴訟。登記離婚時,要提供以下文件:
1、戶口本、身份證
2、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
建議你首先盡量說服他,和他進行登記離婚,盡量以和平的方式解決離婚問題。如果他實在不想離婚,而你堅持一定要離,那么,就只有進行離婚訴訟了。
二、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基于法定離婚原因,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由人民法院對婚姻關系的維持與否進行判決的訴訟。
離婚訴訟的手續(過程)如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A、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B、戶口本
C、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干部證等)
D、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A.經調解后雙方愿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B.經調解后,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C.經調解后,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準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A.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B、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C.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E.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須注意的是,如果他是現役軍人,他如果不同意離婚,那么你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民政局辦理離婚流程是什么
一、民政局辦理 離婚 流程是什么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 協議離婚 由民政部門主管。協議離婚的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鎮、民族鄉的人民政府。 1、申請。 協議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申請,不得委托他人 代理 。申請時各方應持戶口證明、居民 身份證 明、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離婚協議書 、 結婚證 等,以便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當事人身份,確定 管轄權 。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受理當事人的 離婚登記 申請后,應當在一個月內進行審查,在審查過程中,應全面了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注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子女撫養 夫妻一方的生活困難幫助、分割財產及 債務 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后,對符合 離婚條件 的,應予登記,發給 離婚證 ,注銷結婚證;對于不符合法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夫妻關系從當事人領取離婚證時起解除。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 離婚協議 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 4、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關系無效并收回離婚證,并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 協議離婚程序 注意事項有哪些? 任何人都不愿意將爭議訴諸法院,除非萬不得已。因此,協議離婚,無疑是解除婚姻關系的最佳選擇。但對于雙方戶口遠在外省(市)、而在本地工作生活的當事人來說,通過法院調解離婚,更為方便省時。所需費用僅為幾百元,可能比回戶口所在地的單程車票還便宜,所需時間也根據法院情況1-3天。另外,對于一方在國外,無法辦理國內協議 離婚手續 ,或婚姻締結地在國外,而欲在國內離婚的當事人,法院解決無疑是唯一的途徑。 夫妻去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之前,必須要雙方先就離婚的相關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而這個時候也要求雙方都是 自愿離婚 的,如果在任何一個方面產生了爭議的話,則此時都不能適用協議離婚,而只能依法去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 。這個訴訟 離婚的程序 顯然就要比協議離婚的程序復雜多了。
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協議離婚的法定程序是:簽訂離婚協議、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構審查申請材料、經過離婚冷靜期、親自領取離婚證。并且離婚協議應當載明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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