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遺囑是否有效
共同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只要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強迫的情況存在,就是有效的。如果違犯上述的要求那就是無效的。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共同遺囑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于同一份書面形式上所訂立的遺囑。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民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處分其財產。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共同遺囑是夫妻共同遺囑,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的經驗,對于夫妻共同遺囑,如果沒有違法,能保障立遺囑人權利的有效實施,那么,就要承認共同遺囑的效力。這樣做有助于尊重和保護當事人的遺囑自由權利。但因為沒有明確共同遺囑的效力,所以當事人在訂立遺囑時,要認真選擇共同遺囑,可以采取分別訂立遺囑的方式保障遺囑效力。
如果選擇的是夫妻之間的共同遺囑應滿足訂立先決條件:
(1)雙方存在合法的夫妻關系。無效婚姻下的“夫妻”設立的共同遺囑因不具備共同基礎,所以不能設立共同遺囑。
(2)夫妻雙方都具備立遺囑的能力,任何一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共同遺囑無效
(3)夫妻雙方必須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夫妻二人設立該份遺囑的目的是一致的
(4)夫妻雙方不能在共同遺囑中剝奪生存一方的遺囑撤銷權,否則就會限制生存一方自由處分其合法財產的權利。
遺囑分為: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由立遺囑人全文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找法網提醒您,自書遺囑不需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即具有法律效力。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指因遺囑人不能書寫而委托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3項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4.錄音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4項明確規定:“以錄音形式設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的方法可以采取書面或錄音的形式,錄音遺囑制作完畢后,應當場將錄音遺囑封存,并由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第5項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夫妻的共同遺囑生效的符合條件:
一、夫妻雙亡后,共同遺囑才能生效;
二、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遺囑中處分死者財產的部分生效,處分生者財產的部分不生效。
三、只要一方死亡,遺囑立即生效,死者的遺產由生者繼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一)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二)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三)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夫妻共同財產一個人立遺囑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夫妻共同財產一個人立遺囑對處分另一方財產的內容是無效的,繼承只能繼承一方的合法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其都具有處分權,共有人需要按照約定管理共有財產,沒有約定的,處分共同所有的財產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雙方的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百零一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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