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起訴離婚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1、一般由被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如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則由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2、如一方外出打工超過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戶籍所在地法院起訴離婚。3、雙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雙方離開戶籍所在地是否超過一年,如已經(jīng)離開戶籍所在地一年,起訴時,被告的經(jīng)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jīng)常居住地的,則由原告起訴時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轄。4、一方在國外定居,由國內(nèi)一方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5、雙方在國外定居,如在國內(nèi)結婚的,則在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nèi)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如在國外結婚的,則在一方原戶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6、雙方都在國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法院管轄。7、雙方均取外籍,在中國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轄;一方在中國定居,則由定居地法院管轄。8、一方在看守所或監(jiān)獄服刑,被監(jiān)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監(jiān)禁地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法律分析:一般是被告所在地法院。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jīng)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qū)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jīng)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jiān)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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