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有法律效力么?
首先,就該案例而言,不管雙方是因為什么離婚的,只要雙方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那么雙方已經離婚的結果無法改變。
同時,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于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后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其次,該案例的當事人必須清楚,假離婚的法律風險是很大的,因為假離婚的實質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此過程中當事人很可能通過制作各種虛假協議或者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虛假申報,不僅損害債權人、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更是對國家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應有的傷害。一旦被查處,輕則賠償損失,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實沒有所謂的假離婚,法律上是真離婚,在夫妻雙方看來是"假離婚",但從法律上看,在夫妻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或者離婚裁判文書生效后,原夫妻雙方不再是一個家庭,而是變為兩個獨立的家庭。只要在形式上符合新政的要求,就應享受房產新政關于購買首套房屋的優惠政策,從而達到了規避政策的目的。
一方面,假離婚可能假戲真做,導致家庭的破裂,財產遭受損失。因為夫妻雙方只要履行了離婚的法律程序,離婚便具有法律效力。用于買房的錢等財產在離婚前還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假離婚"之后將變成一方的個人財產,另外一方當事人就難以控制該部分財產。一旦有一方不愿意復婚,因離婚而帶來的財產損失將無法挽回。
夫妻本來是為了規避政策假離婚,但就在辦理相關復婚手續前,夫妻倆發生點口角,一方就理直氣壯地說:"我們可什么關系都沒有,你少管我!"說了很多傷感情的話,最后便再也沒能回到婚姻的原點。
在民政局簽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在民政局簽的離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一、協議離婚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協議不適用《合同法》的原因,就是因為這類協議是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
1、有的當事人離婚過程是痛苦和漫長的,在反復拉劇式的討價還價過程中,可以產生二份甚至若干份離婚協議,當事人最終會依據最后一份離婚協議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2、首先應該強調,在民政局備案的那份離婚協議應具有最強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在之后的時間另有約定。既然已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局登記之前所產生的離婚協議書自然也具備了生效條件。
3、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中涉及到的約定,以民政局備案的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若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約定沒有涉及到而之前的離婚協議書有詳細的可操作的具體描述,應該說該約定為有效,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4、若民政局離婚登記中的離婚協議沒有涉及,而之前的幾份離婚協議中的約定有矛盾的,以最后一份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為準。
二、離婚協議書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為一體的綜合書面約定
1、對于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的約定,是不能用書面契約來約束的,即法律不會干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反復更改,但一旦當事人進行了要式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對離婚的事實予以確認。但如果僅僅是雙方書面約定好一起辦理離婚手續,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會賦予另一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授予法院有強制認可權。
2、離婚協議書中涉及的財產關系、以及子女撫養意見等與人身關系的意思表示是緊密相連互為一體的,既然離婚沒有成就,財產、子女的約定自然也沒有生效。當事人對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針對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雖然離婚協議沒有生效,但一旦簽訂有過離婚協議,其協議內容往往會成會法院判決的重要的參考。因此,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作用。
三、如果離婚協議中存在欺詐或脅迫的情節,離婚協議書會無效
即使離婚了,財產也分割了,但是只要在1年之內,一方就有權利提出要求重新分割。同時也有部分人士認為存在顯失公平亦可重新確認。但是對已離婚協議中沒有涉及的債權債務可重新確認。
但是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如果其中一方存在欺詐行為,即使離婚了財產進行分割了此時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但是必須要在一年之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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