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約定財產的規定
夫妻財產約定制是指夫妻以協議的方式約定、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的歸屬、占有、使用、處分、收益及債務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分割等事項,排除法定夫妻財產制適用的制度。它不僅是調節夫妻財產關系的主要依據,同時也涉及交易的安全問題。夫妻財產約定制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任何一個離婚案件,在認定財產性質時首先考慮夫妻對財產是否有約定,凡是有合法約定的應以約定,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無效的,才考慮按照法定夫妻財產制的規定處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一般應采用書面形式。 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1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協議采用書面形式,能夠明確約定財產的內容,可以減少和防止爭議和糾紛,有利于減少家庭矛盾。規定書面形式的主要目的為了避免爭議,當事人采用口頭形式約定,內容明確,且無爭議的,也應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婚后財產可以約定嗎?
金兵和肖某自由戀愛而結婚。金兵是一位鄉鎮企業家,收入很高,又無生育能力,為防止日后與肖某應財產問題發生矛盾,于是兩人約定,今后采取財產分別制,個人所得的一切財產歸各自所有,所需生活費用兩人各自分攤一半,兩人并訂立了書面協定。后兩人關系惡化,提出離婚。但肖某提出二人所訂立的夫妻個人財產協議無效,應當采用婚姻法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另外,肖某認為金兵應對其向劉某所借債務(劉某知道金、肖兩人約定夫妻個人歸各自所有的協定)承擔一半,金兵不同意,肖某遂訴至法院。經法院查明,兩人除金兵有30萬元的存款,肖某有2萬元人民幣存款外并無其他貴重的動產、不動產,另外肖某向劉某有3萬元人民幣的債務。于是法院判決,各自的存款歸各自所有,肖某所負債務由肖某個人償還。
問題:法院的判決正確嗎?
答: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對夫妻約定財產制作了明確的規定。新《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我們約定夫妻財產歸各自所有時,必須注意:
(1)約定的主體必須是夫妻雙方,不是夫妻關系者不適用這一點。如是有非法同居關系、姘居關系、通奸關系間之間便不適用此規定。
(2)約定必須自愿,合法。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是一種雙方的法律行為,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合法、不得利用約定逃避法律和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
(3)約定的形式必須為書面形式,最好通過公證機關公證,因為口說無憑,極易發生爭議。
(4)約定財產制的對象可以是夫妻共同所得的財產,也可以是一方的婚前財產或婚后所得財產。約定的內容包括財產所有權的歸屬、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債務的清償責任,婚姻關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及分割等。
(5)約定的時間,即可以是婚前,也可以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時間對夫妻財產問題進行約定。
(6)約定的效力。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約定財產制和夫妻法定財產制(即前文所介紹的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范圍)可以并用,但約定的效力高于法定的效力,即夫妻有約定的根據約定,沒有約定的才適用法定。
值得注意的是,婚姻法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這是一項對夫妻的債權人進行保護的規定。夫妻進行財產關系約定或夫妻財產分割,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時,當夫或妻一方對外負有債務,如果第三人知道該項約定,應當以夫或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進行清償。如果夫妻實行的是共同財產制,且夫妻共同財產已轉移給夫或妻一方,那么該方應在轉移財產的實際價值內負責清償夫妻共同財產的債務。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不足清償部分,由夫妻協議以個人財產分擔清償責任,并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可以防止夫妻以約定財產制來逃避債務,或在分割夫妻財產時候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從而維護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夫妻關于財產約定如何約定的法律
關于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律規定具體內容如下:男女雙方可通過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只要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就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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