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是必須的嗎?
能接受婚前財產公證。許多人容易被眼前的幸福沖昏了頭腦,做財產公證是理性的選擇。
一、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優點: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由于經濟速度發展加快,人們面臨外界更多的選擇和誘惑,同時社會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挑戰,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經得起這些挑戰和誘惑的,許多要結婚的人沒有充分認識到外界的誘惑和挑戰給婚姻帶來的危害,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多此一舉。其實,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當婚姻出現問題面臨離婚時婚前財產公證就會發揮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紛擾。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經進行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又有利于解決一些由于分配問題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爭端,節約了雙方的時間和金錢。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結婚和離婚都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就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如果當他們婚姻出現危機迫不得已要離婚的時候財產問題處理起來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缺點:
1、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
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盡管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卻容易使雙方失去培養了許久的愛情,所以,至今仍有許多人堅決抵觸它。
2、婚前財產公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財產公證沒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司一能會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屋等財產歸男方所有,而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法律面對這一情況的時候也顯得無能為力。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婚前財產公證很大程度上幫助了我們解決未來婚姻中的各種財產糾紛問題,但是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對方的一種不信任,會對兩人間產生一定影響。
什么財產有必要婚前財產公證?
一、什么財產有必要 婚前財產公證 ? 實際生活中,兩人 結婚 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婚前財產公證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 離婚 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 拆遷 ,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 財產公證 。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 共同財產 。 二、無需公證的情況 (一)根本沒有必要去作婚前財產公證情況: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因為現在的 婚姻法 規定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的,不會因結婚達到一定年限而轉變為 夫妻共同財產 。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 房屋產權證 為準。 因為這種情況下房子在誰名下就是誰的財產,所以離婚時該住房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 房產證 的。 這種情況并不以拿到房產證的日期來界定財產歸屬,否則顯失公平。 4、婚前按揭 購房 ,已辦理了貸款手續, 購房合同 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這種情況下,房子是婚前個人財產,但婚后所還貸部分是夫妻共同財產,應補償給對方一半,要注意的是:補償的一半也僅是婚后還貸的錢,它僅限于本錢,并不包括房屋升值部分。 (二)強烈建議去作婚前財產公證的情況: 1、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 2、婚前雙方(包括雙方家里均有出資的情況)共同出資購房的; 公證為共同財產的,可以寫明各自占有整個房產的比例,可以各占50%,也可以根據出資比例確定。 當公民在辦理 婚姻登記 手續后,雙方的收入都是屬于夫妻間共同財產,那么在處置共同財產時也是需要另一方的同意才可以進行處置,如果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問題后,也是可以選擇辦理 離婚手續 ,雙方在離婚時也是需要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什么財產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什么財產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沒有必要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情形: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產權證的;
2、婚后所住房屋為自己父母的房屋或是承租的公房,判決標準是以房屋產權證為準;
3、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后才能拿到房產證的;
4、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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