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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離婚糾紛:該出手時就出手?還是隱姓埋名收集證據?(離婚經濟糾紛官司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14 09:31:10

離婚要注意什么

離婚要注意什么
1、離婚協議內容過于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協議約定: “雙方同意離婚;女兒歸男方撫養;財產已分割完畢,雙方對此無異議。” 子女撫養問題爭議不大,即使有爭議,也可以很容易通過法院解決。但財產問題卻漏洞較大,“財產已分割完畢”意味著雙方對財產的數額、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數目均已協議一致,并處置完結。但是,有哪些財產、如何進行分割協議當中卻沒有體現。
這樣,會產生兩種對立的觀點:第一種,既然財產分割已完畢,說明財產已沒有必要分割,在誰名下就歸誰所有;第二種,既然沒有明確約定財產的具體項目和處理方式,應當視為約定不明沒有分割,應當依法分割。由于爭議較大,難以協商,因此,一般解決的方法只能訴諸法院。
2、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于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比如,協議約定:“男女雙方名下的其它財產歸各自所有”、或“男女雙方無其它財產爭議”等。
一般情況下,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簽訂的協議,是建立在簽訂時雙方已知對方財產情況下的意思表示,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隱匿了房產或存款,但根據這一條款,就極有可能失去了索要勝訴的機會,因此,該條款風險性較大。
3、貸款房屋的約定和處理。 
(a)一般而言,只要夫妻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并配合辦理貸款合同變更手續。但是,有些夫妻貸款周期較長,比如三十年還貸期間,并且每個月還款額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變更后的還貸人月工資收入不足貸款金額的二倍,銀行一般不會同意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除非當事人另行提供擔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險措施。因此,夫妻在協議分割房產前要注意銀行變更主貸人或減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b)另外,在辦理銀行貸款變更手續中,銀行一般會嚴格要求當事人雙方到場,一方到場銀行會拒絕辦理變更手續。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場,可以委托律師辦理變更手續,相關委托書必須辦理公證。
(c)如果不涉及銀行貸款,當事人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變更手續,房地產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雙方均到場。因此,離婚協議的簽訂固然重要,但離婚協議的執行更為重要。離婚后的雙方當事人應當以誠信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時候誠信只是一句空話,男女離婚后常常還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現象比比皆是。因此,離婚協議中應該明確一方沒有履行義務的懲罰措施,這樣,才能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對價的懲罰辦法、不配合辦理產權變更手續的法律后果等。
(d)最后提醒一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1999〕391號 1999年6月3日)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因此,如果因為夫妻離婚房屋產權人變更,是不用交契稅的。這樣,就可以避免房價1.5%-3%的契稅。 
4、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里的積蓄被存于哪個銀行,甚至家里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于誰的名下、存于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后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于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我們認為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于這樣簡單寫省事兒又省力,節約墨水;不利之處在于,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后,即使離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我們還是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開戶名、賬號、存款余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后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5、股票的約定和處理。 
離婚協議中,當事人一般只會籠統地約定一方名下股票的總市值,這樣,如果一方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另一方再起訴到法院,由于不知對方的具體股市信息,查詢起來就會比較麻煩和困難。因此,在離婚協議時,如果寫明股東代碼、賬號,以及在何證券交易所開戶,將會大大省去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現實中常常有請他人代為炒股的情況,即夫妻一方用共同財產炒股,但不是以自己的名字開戶,而是借他人的名義,在他人賬號下用夫妻雙方共有的資金進行股票炒作。很多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注意到這一點,并明確約定這部分股金為共同財產。但是,這樣的約定不能被法院直接采納,如果代炒人不承認代炒關系或戶頭借用關系,或對代炒的資金數額、股票種類有異議,法院將很難支持夫妻一方的要求。因此,在離婚協議中上,制訂必要的條款讓代炒人簽字,甚至另行制訂一個關于股票情況的協議由三方簽字,是完全必要的。
6、公司股權的約定和處理。 
越來越多的婚姻糾紛涉及到公司股權的分割。如果遇到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公司擁有股份時,通常的做法是,夫妻共同約定一方持股,給予另一方對價補償。如果這樣約定,只需雙方協議并收面明確價款及支付方式即可。但是,如果夫妻雙方經過約定,決定將一方擁有的公司股權部分或全部給付另一方的,還必須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7、給付金錢義務約定和處理。
一般在離婚協議中,夫妻雙方僅對給付另一方的數額和給付期限做了約定,比如,男方在辦理完離婚手續后的一個月內向女方支付人民幣十萬元。可是,這樣約定對于故意遲延履行一方沒有懲罰措施,因此,建議再加上一句:“若不按期支付,延期給付部分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雙倍計算罰息”,這樣,若給付義務人不按期履行,自己就會感到罰息的壓力,從而可以達到懲戒的目的。
8、孩子撫養費的約定和處理。
一般可以約定撫養費給付到孩子十八歲,或獨立生活為止。
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時,父母就沒有義務再對孩子進行撫養費的支付,但從現實情況看,上大學的階段甚至大學畢業后尚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階段,父母資助的情況相當普遍。我們認為,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父母撫養期限適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階段完畢后;在父母對撫養期限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適用父母的約定。比如,父母約定支付撫養費至孩子大學畢業止,若一方在孩子上大學后拒不履行,孩子有權向其主張撫養費用。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特別是女方希望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用,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來看,當事人的這種要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決或調解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情況往往具備以下幾個條件:一方要求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另一方完全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不損害他人權益。也就是說,如果另一方不同意一次性給付孩子的撫養費,法院很難支持一方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訴訟請求。
9、探視權的約定和處理。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帶孩子的一方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帶孩子一方及其家人不得阻撓。在離婚協議中,探視權往往不被當事人所重視,只是在離婚協議中簡單寫上孩子歸某方撫養,對于探視的時間、地點、方式有明確約定的不多,導致離婚后一旦產生爭議,還要再次通過法院確認,增加了當事人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10、關于戶口的約定處理 
離婚后,戶口遷移的問題也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比如,離婚了,女方的戶口仍在男方為產權的房子里。而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女方應該在辦理完畢離婚協議手續的一段時間后將戶口遷出,而女方拒不遷出,給男方造成一定的損失或麻煩的情況如何處理。
根據最新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在離婚案件中的比例雖然不大,但時常也有此類情況的發生,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

離婚后房產糾紛該怎么解決?

發生 離婚房產糾紛 的,可以找當地的 村民委員會 或者居民委員會調解,因為村委會設有 人民調解委員會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解決基層解決人民內部糾紛的群眾性組織。如果調解不成可以 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法》第十七條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女方起訴離婚男方該怎么辦

女方起訴男方離婚,是女方的權利。男方首先應當想清楚婚姻是否真的出現問題,是否可以進行補救,如有意愿進行補救,則與女方協商,做出承諾與讓步。如果男方認為可以離婚,那么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男方可以委托律師代理訴訟并幫忙撰寫答辯狀、收集證據。在庭審中提出自己的訴求,法院會根據庭審情況以及雙方之間的感情狀況進行判決。庭審過程中也會組織調解,雙方也可以調解結案。
男方不同意離婚的,應在訴訟中提出不同意離婚的主張,并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男方同意離婚,但對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債務分擔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問題不認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自己的主張和相關證據。
1、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以及個人財產的數額的證據;
2、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證據;
3、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證據;
4、自己經濟狀況、生活環境、文化素養以及身體健康狀況更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等。
男方同意離婚,對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債務分擔或孩子撫養權、撫養費問題無意見的,雙方協商一致,再由法院判決離婚。
離婚案件男方請律師的費用是多少?
離婚案件男方請律師的費用不是法定的,律師收費考慮的主要因素是: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4、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5、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6、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7、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女方起訴離婚需要什么資料?
寫民事訴狀,第一部分寫明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和住所地,第二部分寫訴訟請求;請求離婚;小孩的撫養問題;財產依法分割;第三部分寫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情況寫明。訴狀最好打印,但最末處必須手簽名;
到住所地所在基層法院(區或縣法院)起訴,在立案庭辦理立案手續;
立案的時候遞交民事訴狀2份、結婚證、夫妻兩人的身份證(至少帶上自己的)、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證據需要交2套復印件(法院案卷中一份,發給對方一份);
立案庭審查后,繳費;
將繳費票據與材料交給法院立案庭,回家等通知;
法院給你的案子排期開庭,并將訴狀副本、證據及其他材料送達給被告,送達被告后,會通知你開庭時間,你需要去法院領取開庭傳票;
如果對方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約你們雙方去調解(我國民事案件中,調解是必經程序,開庭前不組織你們調解,開庭時也會問你們愿不愿意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則發民事調解書,調解分兩種,可能調解離婚,也可能做通你們的工作,不離婚,結案;
如果調解不成則開庭,開庭時還無法調解的,就會判決,最終發民事判決書;
判決可能判決離婚,也可能判不離,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會判決不予準許離婚。你的朋友可以在判決生效6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該期限限制。
女方要起訴離婚需要律師嗎?
現實中,不論男女其實都是有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但有的人卻覺得如果是過錯的一方就不能起訴離婚,但其實法律上并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雙方都是享有起訴離婚的權利。不過這個時候,女方要起訴離婚需要律師嗎?畢竟涉及到打官司的問題,當事人自然想要為自己爭取最大的利益。
對于起訴離婚到底需不需要找律師,這還得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這些離婚情況您不需要請律師:
1、結果明確可預料,不要找律師
有些離婚案子爭議標的額也許很大,但法律關系很簡單,判決的結果一眼就可以看出來。
比如,一方婚前買的房子,全額付款,辦理完產權證后與另一方結婚。婚后感情不和,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要求分割房產。像這種案件,您只需花幾百元咨詢一下律師,了解訴訟程序和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就可以了。基本上若沒有另外約定,房產肯定是一方婚前財產,離婚時是不需要分割的。
對于爭議標的額很大的離婚案件您一定要注意,最好是先咨詢再決定是否有必要請律師。因為離婚財產爭議案件的律師收費一般都是根據爭議標的額以一定比例分段累積收取費用的。因此,這類案件如果請律師的意義不是很大,您真的沒有必要花幾千、幾萬元請律師。未來的路還很長,花錢的地方多,還是能省就省吧。
2、離婚賠償期望過高,不要找律師
雙方爭議最大的不是離婚財產的分割,而是精神賠償或青春補償數額的多少。可是除了法律規定的可以提出精神賠償的情形外,其他諸如有婚外情、見異思遷之類的情況,通過離婚訴訟基本得不到賠償,更不用說巨額賠償了。因此,這類離婚案件,請律師最終起的作用不大。
3、只走程序,不要請律師。
一些離婚案件,完全是在走程序,走過場,當事人只需到律所花幾百元咨詢一下律師作下記錄即可,根本不需要請律師。比如有些涉外案件,一方或雙方均不在國內,而又同意離婚,但必須走法院程序。對于有些公證認證程序,只需了解后自己操作就可以了,也不用請律師。
4、恐慌離婚,不要找律師。
絕大多數當事人沒有打過離婚官司,對到法院離婚感到害怕,就花了幾千塊錢請律師。有些當事人可能有些什么把柄被對方抓住了,但其實這些所謂“把柄”沒有什么實質意義,但當事人總用放大鏡看問題,或由于不懂法律被對方的威脅所懼,也要掏錢放血請律師。其實對于這類情況,我們建議您可以先咨詢,然后再決定是否需要請律師(一般情況下大可不必)。
5、情感波折,不要找律師
雙方沒有什么爭議財產,而是情感波折,心理不平衡,覺得自己很受傷很委屈,對方不是人,沒良心。這可要注意了,律師不是心理咨詢師,這類離婚案件一般請律師的意義不大,不如去找專業咨詢師或朋友傾訴來得簡單有效。
(二)以下離婚情況,建議您請律師:
1、復雜的離婚案件,建議找律師
可能有人會問,什么樣的離婚案件算是復雜?我們說復雜,它是一個主觀上的判斷,在這里我們只給您舉幾個案例作為參考:
比如,一方為達到離婚的目的或為了獲取離婚賠償,給對方設計下套,弄到一些所謂的婚外情“證據”,這時您該如何應對呢?
如果雙方都爭奪孩子的撫養權,沒有一方原意妥協,那么又該如何證明自己撫養孩子對孩子成長更有利,如何去說服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呢?
再如,離婚訴訟開始前,你發現對方有轉移或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但苦于無法收集到有效的證據去證明,您又該怎么辦?
如果您是一名全職的家庭主婦,丈夫的收入并不知情,若不能查詢到丈夫銀行存款和其他財產的話,難道離婚時就要眼睜睜看著本屬于自己的財產付之東流嗎?
現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涉及的面非常廣,不僅有傳統上的存折、現金、房產等,還有股票,公司股份,我們該如何證明這些財產是共同財產還是某一方的個人財產?
再說離婚房產由于大多數都會涉及到貸款或父母出資等問題,這方面的糾紛更是復雜難解,非專業人士一般很難理清。
可以說,離婚糾紛包羅萬象,什么樣的情況都有可能發生,在這里我們不能一一列舉。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如果您想獲取一個對自己好的結果,需要做大量的訴前準備工作。這些工作有些是您看得見的,有些是您看不見但卻實實在在存在著的,比如證據收集和整理,針對對方的主張進行法律分析,準備完備的應對之策等等。在這個時候,請離婚律師的作用,就突顯出來了。如何理性的澄清自己的清白,如何圍繞對方的主張,或對方有意收集的證據,合法的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離婚律師可以幫您最大程度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2、法律空白,建議找律師
有些離婚案件,雖然案情簡單,但雙方爭議的問題在法律上仍是空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甚至某一類型的離婚案件在各地法院的判決結果都不一樣。例如一方婚前購房,作為戀人的另一方當時也出資了,可房產證上只有一個人的名字。離婚的時候問題就出現了,房屋升值部分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呢?
這個案件就是一個比較有爭議性的案件,目前對此類情況的財產分割規則,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對于這一類案件的處理,您就有必要請一名專業的離婚律師幫您參謀了。
3、有意調解離婚,建議找律師
通過離婚律師的調解,將爭議化解,促使雙方達成一個都可以接受的離婚協議,這種可能性雖然不大,但畢竟還是有的。據統計,離婚起訴前請律師調解成功率為10%,對于不愿起訴離婚的當事人,請律師調解也是爭取一種機會和可能,也是離婚律師作用所在。
4、有一定經濟實力,建議找律師
說句實話,請律師,花了錢,不論怎么樣總比不請的好。在自己經濟實力及心理承受范圍內,請一個自己滿意的律師,畢竟能幫自己分析案件,在開庭時說幾句話,在調解時打個圓場,替自己同那些不愿意打交道的人聯系。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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