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小孩的撫養權怎么判
1. 如果子女不滿兩周歲,一般法院都會判給女方直接撫養,除非男方舉證女方不適宜撫養孩子的特殊情形,這樣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 哺乳的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比如癌癥、精神病等,一般的疾病不包括),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 母親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比如母親對孩子有遺棄行為等。
第三, 其他原因導致子女確實無法隨母親生活的。具體來說,比如母親在野外工作或者出國留學等,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出走下落不明等。
當然,如果雙方協商由男方來撫養,女方對此也同意,也是可以判給男方的。但如果這個過程中存在任何爭議,那么撫養權肯定是歸女方的。
2. 如果孩子是兩周歲以上不滿八周歲,則以有利于子女成長為大原則,也就是說,和哪一方生活最有利于孩子的成長,法院一般都會判給誰。不過存在以下法定情形,會優先考慮符合條件的一方: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 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自與于子女共同生活的。
除了以上法定情形,法官會綜合考慮以下重要條件:
(1) 經濟收入
經濟收入是判斷撫養能力的最重要的標準,但也不是唯一標準,一般來說,經濟收入更好的一方,尤其能夠為孩子創造更好的生活與教育環境的,在爭奪撫養權上會有一定優勢,但如果雙方的經濟條件盡管有差距,但都足夠撫養小孩,(比如在一線城市,雙方的年收入一方有 100 萬,另一方也有 20 多萬,那么雙方收入盡管差距不小,但都有撫養能力,一般這個收入標準會參考當地平均的消費水平和教育開支情況),法院一般不會重點考慮這個因素。在一方收入較為困難的時候,法院會著重考慮這個因素。
當雙方經濟收入的撫養能力都足夠的情況下,法院會綜合考慮雙方的教育背景,思想品質(比如價值觀是否正派,是否有出軌等。)
(2) 孩子成長環境的穩定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法院都是主張不改變孩子現有的成長環境,尤其對于內心較為敏感的孩子,突然改變環境,可能會嚴重到影響其心理健康,所以,對于在離婚前與孩子相處時間更長,盡撫養義務更為盡心的一方會有一定的優勢。
此外,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3) 雙方的工作性質,是否有充裕的時間撫養小孩
雙方工作的性質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如果一方的工作非常繁忙,經常需要出差或者要值夜班等,就不適合撫養小孩。
(4) 雙方父母的撫養條件
實踐中,因為城市生活節奏較快,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于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 如果孩子是八周歲以上,要尊重孩子意見。
民法典頒布后,聽取小孩撫養權意愿的年齡從 10 周歲調成了 8 周歲,同時,把「應考慮子女的意見」改成了「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從「考慮」到「尊重」,代表了孩子的真實意愿在法院判決中的更為重要的作用了。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么判定標準
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的判定如下:
1、協議處理;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2、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其中的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3、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4、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
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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