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無效的十六種情形如下
1、遺囑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114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內容并非遺囑人的真實意愿。
根據法律規定,遺囑人受欺詐、脅迫所立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內容無效。
3、基于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囑無效。
遺囑繼承人喪失、放棄繼承權,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致使遺囑內容無法實現。
4、遺囑內容涉及被處分過的財產。
如遺囑人將已過戶給大兒子的房子又在遺囑中表示給其他孩子。
5、遺囑中涉及處分他人財產的內容。
此項多見于夫妻一方立遺囑時,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通常認為遺囑部分無效。
6、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如婚姻中過錯方立遺囑將其財產贈與給同居者,通常認為該遺囑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7、沒有為弱勢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根據《民法典》第1141條的規定,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8、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份額,可能導致遺囑部分無效。
9、自己所立遺囑,由他人簽名的無效。
10、危急情況下所立的口頭遺囑可能無效。
根據《民法典》第1138條的規定,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11、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導致無效。
一個遺囑人留下多份遺囑的情況并不少見,根據法律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12、遺囑見證人不符合法律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140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13、遺囑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無效。
目前法定的遺囑形式有六種:自書遺囑、代書遺囑、打印遺囑、錄音錄像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同時,法律規定了嚴格的形式要求,如遺囑人簽名、日期、見證人的人數等,若形式不合法,遺囑無效。
14、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間的沖突。
根據法律規定,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高于遺囑,遺囑與協議相抵觸的部分全部或部分無效。
15、尚未清償遺囑人的全部債務。
《民法典》第1161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若遺囑人的債務高于遺產實際價值,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在清償之后,可能得不到任何財產,使遺囑事實無效。
16、遺囑內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所附條件根本不能實現,此類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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