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滿足以下這4個條件,訂立的遺囑才算有效:
1、立遺囑的人必須是民事主體,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如果遺囑人是受欺詐、脅迫等訂立的遺囑,遺囑是無效的、同時偽造的遺囑、被篡改的遺囑都是無效的。
3、遺囑只能分配遺囑人合法有效的個人財產,如果遺囑分配了國家、集體、或他人的財產,那么該部分是無效的。
4、遺囑需要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如果沒有給這類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那么在處理遺產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余的遺產,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拓展資料:
遺囑的形式有以下幾種方式:
1、自書遺囑。自書遺囑必須有遺囑人親筆書寫,并且簽名,還要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且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還要注明年月日。
見證人,是指證明遺囑真實性的第三人。見證人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要有能見證遺囑真實性的能力;要有中立性,即與遺囑內容沒有利害關系。
3、打印遺囑。是指遺囑內容由機器設備打印而成的。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4、錄音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姓名或者肖像,另外要注明年月日。
5、口頭遺囑。指遺囑人用口述的方法表達自己對遺產的分配。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指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的遺囑。公證遺囑必須由遺囑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辦理公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在訂立遺囑后,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可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即遺囑人所立的內容相抵觸的數份遺囑,以立遺囑的時間,作為認定遺囑有效的判斷標準,無論遺囑形式如何,遺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具有優先適用的效力。
只要不存在遺囑無效的事由,自己寫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相關規定,自然人在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可以自己書寫遺囑。該遺囑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遺囑由立遺囑人親自書寫;2、有立遺囑人的簽名;3、有注明立遺囑的時間。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若是該遺囑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則該遺囑無效。若是存在幾份遺囑的,且遺囑的內容存在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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