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某高校陳教授年逾50歲時,其夫人不幸去世。后于28歲的張玲產生了愛慕之情,遭到女兒陳悅的強烈反對,并威脅說,如果他和張玲結婚,就與他斷絕父女關系,陳悅還對父親的事百般阻撓,并拿走了家里的戶口本。1997年元旦,陳教授和張玲請一些親朋好友吃了一頓婚宴后,便開始了同居生活。1999年春節過后,張玲生下一子,取名陳林。不幸的是,2002年暑假的一天,在路上邊走邊思考問題的陳教授突然車禍死亡。陳教授死后留有遺產價值人民幣30萬元,但沒有留下遺囑。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陳悅是否能與陳教授斷絕父女關系?rn(2)陳悅是否有權干涉陳教授再婚?rn(3)陳教授死亡后,那些人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1,不可,血緣關系法律不認可斷絕。
2,無權,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則,任何人無權干涉。
3.陳悅和陳林。以及陳教授的在世父母對其遺產享有繼承權。他們同屬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陳林雖是非婚生子女但與婚生子女同樣享有繼承權)。張玲非法律認可的配偶,不享有繼承權。
以上見解,僅供參考。
王某(男)與彭某(女)是小學同學,同村居住,1992年雙方18歲的時候,由父母給他們訂了親,遂以夫妻名義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2000年,王某外出務工,結識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02年2月起訴到法院要求與彭某離婚。彭某則以《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的規定為根據提出反訴,要求保護自己與王某的婚姻關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為。請問人民法院應如何對待雙方的訴請?
解析:
(1)當事雙方1992年以夫妻名義同居時不到法定婚齡,王某起訴“離婚”時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人民法院應告知當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如果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按照離婚訴訟審理;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則按照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2)如果雙方不補辦結婚登記,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雙方補辦了結婚登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彭某僅以《婚姻法》第4條為依據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則,任何人無權干涉
1 我國的法律沒有斷絕父女關系這一說,所以無論怎樣都是父女
2 沒有權利,婚姻法的首要原則是婚姻自由原則
3 他的女兒陳月和兒子陳林
回答1 不能
2 沒有權利干涉
3 子女(包括后來生的小孩)
婚姻法案例分析題,甚急!
據2002年北京晚報載,河南某地王某、李某系夫妻,李某有病不能盡妻子義務,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王某屢次提出離婚均遭李某拒絕。王某無奈離家出走來到北京打工,并與家中斷絕聯系。打工中認識張某,王與其同居并生一子。李某后來聽到信息,經多方打聽知道王某在北京,遂到北京找王并將其告到公安局。是否重婚主要看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否生孩子只是間接證據,不能直接定罪,你說的情況太簡單,無法具體分析。
重婚
犯重婚罪了
只要不是你夫妻名義同居就不會犯罪了
不僅涉嫌犯重婚罪,而且涉嫌犯遺棄罪
婚姻法案例分析
李某本系某市無業游民,四年前因為偶然的機會認識了李某,年輕漂亮的嚴某對李某并無什么印象,但李某卻對嚴某動了心,一心想與嚴某處朋友,于是,李某串通兩個朋友上演英雄救美.李某借機花言巧語并不惜錢財,與是兩人處起了朋友,并同居,但不久之后,嚴某發現李某是沒有正當職業的人,與是非常后悔,想與李某解除戀愛關系,李某兇相畢露,說如果嚴某肯拿10萬元,可以考慮解除戀愛關系,嚴某只好違心的處下去.2001年7月嚴某畢業分配到醫院,于是以工作忙為借口減少與李某交往,但李某找上門來,二人發生爭吵,李某將勸架醫生打傷,同時揚言嚴某是自己的人,如果誰看上就廢了誰,李某還警告嚴某,如果對自己有異心,小心全家人性命.2002年5月李某要求嚴某嫁給他,嚴某以自己年齡尚小推托,第二天其弟弟就被不認識的人借故打了一頓,為避免更嚴重的后果,嚴某違心的嫁給李某,但李某惡習不改,雙方多次爭吵,李某甚至多次毆打嚴某,2002年9月 李某因犯搶劫罪被判刑5年,嚴某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婚姻關系....rnrnrn這個案例的主要法律問題是???怎么處理比較妥當???你們看完這個的感受是怎么樣的?? 這個案件的主要法律問題是:
1.李某系無職業自由公民,在與嚴某初期相識期間,李某想方設法要求與嚴某交往,人為意識低劣,不過,此與本案無關。但其中,李某與嚴某同居的行為,存在疑點。因嚴某沒有年齡顯示,不知其成熟程度,還沒有標識其正常行為的相關程度。但跟其嚴某案中表現系正常人。如,嚴某在上學期間,歲數未達到法定的成人標準的,將斷定為少女。李某與少女交往且有同居現象,可視為犯有誘拐少女,并發生其性行為的罪行。
2.在李某和嚴某交往期間,主觀意識并非嚴某所愿。所以李某在精神意識上強迫嚴某,并對其進行行為威脅和精神威脅。
3.李某要求嚴某為脫離男女關系而付出10萬元現金說法不成立,具有威脅嫌疑。其中多數部分帶有恐嚇成分。根據案情可告其李某犯有恐嚇他人罪。
4.李某在找到嚴某單位后并打傷勸阻的醫院醫生,觸犯故意傷害罪。(根據傷情的具體程度來定制相關處罰方案。)
5.李某同時在醫院對醫生也具有觸犯恐嚇他人罪。
6.在恐嚇之后,嚴某弟弟受到不明人士的故意傷害,其中雖然李某具有不在場的證據,但具有事先的語言表示,也就是具有謀事方案的嫌疑。且具有唆使他人故意傷害的可能。如果是的話,就觸犯了唆使他人故意傷害罪。
此案件系情感糾紛案,屬于民事案一類。
最后嚴某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請一例,根據案情應屬撤銷婚姻關系。因初期嚴某系被強迫狀態;非自愿性的從事精神上及其他意識上的行為。《在婚姻法》中:一方的主觀意識無具體表示意愿的,該婚姻則不成立。
看完后給我最初的感覺就是,在男人要求女人溫柔之前,最好也要溫柔的對待女人。畢竟女性是感情的動物,小小的舉動就會獲取他的眼淚。呵呵!!!當然這個案情也給我們很多的警示,最重要的就是不管做什么事情都要有意識防范。在情感方面要把握好自己底線。了解于人,方可相信于人。
根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建議及時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而不是解除婚姻。
婚姻法案例分析題 急!!!!
兩夫妻離婚,兒子判給女方,但女方要求男方支付五年生活費。男方就依照支付了五年。可后來,男方發現兒子越長越不像他,所以去做親子鑒定,結果兒子不是他的。男方是否應該向女的所要五年的撫養費?為什么?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復函》中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奸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后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因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應當具體分析案情以及離婚時的財產分割狀況酌情決定。
從婚姻法的角度來說,男方沒有義務撫養非親生的子女,女方在明知真相的情況下向男方索要的五年撫養費是不當得利,應該予以全部返還。
但我認為在此男方不能夠向女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原因是婚姻法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事由只有四項: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1.男的真可憐,這什么女人啊!
2.如果是親生兒子,支付五年是不夠的,一般要支付到小孩成人為止。這女的太可恨了,看來當時它就知道。
3.從法律上說應該可行,因為婚姻法只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但現在證明這個小孩根本不是自己的子女,而且男的還在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傷害,可以要求女的賠償精神損失。
可以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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