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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11類法律問題深度總結(離婚案件涉及哪些問題)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5-17 04:41:52

王寶強離婚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01離婚的程序
  寶寶在14日凌晨在微博扔出離婚《聲明》的重磅炸彈后,立即引爆了整個網絡。有文章指出這篇聲明有一紙“休書”的意味,也有人質問離婚可以通過這種方式嗎?顯然,寶強第二天在律師的陪同下到朝陽法院立案的行為打消了這部分疑慮。根據法律規定,王寶強與馬蓉的想要離婚,只能通過協議離婚或訴訟離婚兩種方式。
  協議離婚指的是通過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
  而訴訟離婚指的是通過法院起訴立案,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并處理雙方爭議的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
  王寶強離婚案中,雙方顯然已經無法再心平氣和的達成協議走進離婚登記處。因雙方在財產、子女撫養等方面爭議較大,且疑似存在一方婚外第三者同居行為等因素,如要追究,必然只能選擇法律訴訟的這種離婚方式。
02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在沒有夫妻財產協議約定的前提下,一般的分割原則是平均分割,但如本案中出現傳言的女方馬蓉于離婚期間轉移或侵占夫妻共同財產情況的,在證據支持和法院認定下,可以就這部分財產予以少分或不分。
03 出軌方是否可以不分或少分財產
  有網友們提出,出軌方應當凈身出戶,這里面有兩個問題,一個是何為出軌方,一個是什么是凈身出戶。
  第一個問題,出軌方不代表就一定達到法律意義上的與婚外第三者同居的定性,因此,需要確實充分的證據來證實,在法院審理過程中,王寶強及其代理律師將會舉證證明,馬蓉方也提出王寶強存在第三者和包養情人的行為,同樣,也需要提供確實有效的證據請法院審理查實后才能定性。
  第二個問題,能否凈身出戶,即不分得任何夫妻共同財產,筆者已經專門就沒此問題寫了一篇文章來論述,這里再簡要總結就是一般不可以,在證據確實充分的前提下,可能的判決是適當少分財產,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之下,適當多分的比例可能會在5%-10%左右浮動。
04 馬蓉起訴名譽侵權是否有法律依據
  公民都有名譽權,朝陽法院受理馬蓉訴王寶強名譽侵權一案有法律依據,但如何判定將考慮多種因素。本案中,因寶寶的聲明已經明確向公眾表態馬蓉與宋喆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其社會波及面和影響特別巨大,網上已經對馬蓉和宋喆一片漫罵之聲,顯然其名譽已經因此一落千丈。甚至BBC的報道都已經將此案和水滸傳中的潘金蓮對比。我們認為如果寶強確實已經掌握女方出軌證據,從事實客觀存在的角度看,并未對女方構成名譽的侮辱和誹謗,但就個人隱私權問題,是否在公眾面前曝光一方婚姻不道德行為能否構成名譽侵權,存在一定爭議,將由法院綜合各因素和證據來予以判定。
05 要證明一方出軌需要哪些證據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包含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鑒定意見、證人證言等。就目前本案中網絡曝料的一些照片和微信聊天記錄來看,要據此認定一方出軌或與第三人同居證據還不足。網上曝出的疑似捉奸照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不知道該場合是否侵犯他人權利,如在家中沒有問題,如在賓館可能侵權無法作為合法證據使用。既然王寶強已經在聲明中表態對方的出軌行為,那么想必手中還有確切的證據來證明該事實。
  馬蓉方事后曝光的一些照片和微信拍屏照來看,顯然也證明不了王寶強存在出軌行為,如沒有其它更有力的證據,這些證據無非只是讓看客更多些談資,而無法律意義。
  證據,尤其是法律認定的證據,才是“寶馬”案的最大看點,網上娛樂版新聞的所謂若干“鐵證”和所謂“知情人曝料”很多均無法達到法律認可的證明效力,只有筆者歸納的上述證據類型,并且要在法庭組織下進行質證后才會考慮涉案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等因素來予以確認或采納,大家腦洞大開,充當福爾摩斯展開各類證據推理的行為只能是娛樂,一切均需要法律程序的確認。
  另外,在審理過程中如提供偽證是要負法律責任的。知情人如果作為證人一定要出庭接受雙方和法庭的質證才可能采納其證言。
06 離婚時如何處理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王寶強和馬蓉育有兩個孩子,本案轟轟烈烈,但對于無辜的孩子來說是不幸的,不論輿論倒向哪邊,都是孩子的父母一方,作為孩子想要置身事外已然不可能。那么,離婚時,這兩個孩子的撫養權該如何處理?顯然,王寶強已經在訴訟中明確要爭取兩個孩子的撫養權,而女方態度目前尚不得知,假設雙方都要孩子,那么將由法院判決,考慮到本案涉及第三者行為,雖一般出軌行為不影響孩子撫養權的爭取,但如雙方都要孩子,那么法院還是傾向于將孩子判給無過錯方,為孩子將來的教育生長考慮,誰更適合撫養孩子才是法律判決的根本理由。因為是兩個孩子,也有可能折衷判決,一邊撫養一個,但無論如何,父母對孩子的義務不能因此而改變。
07 離婚和名譽案的訴訟費差別為何大
  離婚案件如果不涉及財產分割的,以北京為例一般收費是75元,如果涉及到王寶強這類明星大額財產分割的,則按財產的標的收取訴訟費,本案中,因寶強在法院表態估算婚姻共同財產價值1億,因此法院暫按1億標的收取24.9575萬元訴訟費是合法的。而名譽侵權案件,因不涉及財產賠償訴求,屬于按件收費,因此,同樣的是朝陽法院,只收取了150元的訴訟費,也屬正常。但放到本案中,給普通人的感覺是反差強烈,馬蓉只需區區百余元便可起訴寶寶,而寶強則是在舉債借款后才能繳納訴訟費,讓人感覺費解,實則正常合法。
08 離婚案中是否可能牽扯刑事犯罪
  本案中因涉及王寶強婚后成立的公司和工作室的財務問題,因有媒體報道女方和宋喆是公司相關股東和利益關聯方,雖后來股權變更,但仍具有掌握公司資金的便利和途徑,如此時,利用該職務之便轉移公司資金的,將可能涉嫌構成職務侵占或挪用資金罪,因此,如確有此事的,可以報警后處理,在離婚案中涉及刑事案件的,有關聯時將會先處理完刑事案件再處理離婚案件。
  還有網友表示,王寶強是現役軍人,第三者插足婚姻構成破壞軍婚罪,這個前提必須是建立在證據基礎上,主體要件必須符合,目前來看,王寶強應當不是軍人,其提起離婚訴訟走的是一般民事主體的法律程序。如是軍人離婚,手續較為復雜,需要有軍隊團級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才能進入司法程序。
  至于重婚罪,在本案中更是沒有看到任何依據,一方即使有了軌行為,只要沒有與他方再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不屬于重婚罪的范疇。
09 能否旁聽王寶強離婚案的審理
  本案萬眾矚目,想來參加法院庭審旁聽的自然不少,但是,本案涉及婚姻家庭個人隱私,只要一方不同意公開審理的,則本案將不公開審理,除本案的法官、書記員、當事人、代理人以外,他人均無法參與庭審和旁聽。不論是新聞記者還是普通民眾均會被謝絕旁聽。即使有證人出庭,也只能就待證事實證明完成后即退出法庭。
10 如何評價網友直播去抓宋喆
  新聞報道有北京的幾位寶強粉絲在網上直播去大連抓宋喆,獲得了眾多網友的聲援和圍觀,也引起較大爭議。但筆者認為,該行為并不合法,宋喆即便與馬蓉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也尚未因此構成犯罪,無法因此而被抓捕。況且只有公安或國家安全部門才有法定權利對人實施拘捕,先不說如此大張旗鼓去找人是否打草驚蛇能否湊效,即便真的找到人也不應對其進行身體傷害或限制人身自由,否則將構成違法。但以此行動聲援寶寶可以理解,必竟粉絲對此事反響非常強烈,但影響最好限于聲援,如果是因此炒作實屬無益。
11 明星大腕結婚如何避免離婚大戰
  明星大腕離婚往往牽動眼球,一場婚姻到最后反而成為全民參與的公共事件。離婚時若因財產、子女等問題再走上法庭而牽動精力、傷筋動骨,實際得不償失。因此,筆者建議明星大腕結婚時應在婚前簽訂書面協議,或安排好信托、保險等財富工具,避免在婚姻出現問題時雙方出手,將個人隱私變更為一場離婚鬧劇,弄不好影響公眾形象還自曝家丑讓人大跌眼鏡。
  當然,明星家庭因備受矚目,對于第三者等婚外情事件本來就容易受到大家的關注,因此,婚姻中的當事方自律很重要,否則一旦清白不保將會被無限放大,屆時難免變成全民公敵,遭人謾罵,接受道德和輿論審判。

離婚財產分割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離婚財產分割 法律 法規 有哪些內容?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 的收益; (四)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婚前財產 ;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 醫療費 、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 債務 ,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九條 離婚 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婚姻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4日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4日 第八條 離婚協議 中關于 財產分割 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 訴訟 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一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 、 住房公積金 ;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二條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中以一方名義在 有限責任公司 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 證據 ,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 合伙企業 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 合伙人 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伙人退伙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伙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條 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后,由取得企業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二)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愿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個人獨資企業法 》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 房屋所有權 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 結婚 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 就一方婚前所負 個人債務 向 債務人 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 夫妻共同債務 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 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 夫妻財產 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后,基于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01年11月9日 23.《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的“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夫妻一方個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財產不足以維持最近時期的基本生活。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殘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 (2)一方因客觀原因失業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3)其他生活特別困難的情形。 “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24.夫妻沒有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實行共同財產制),離婚時,一方以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付出較多義務為由,根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要求另一方補償的,不予支持。 26.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雙方對其歸屬問題沒有約定,在《婚姻法》實施后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該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持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27.《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進行認定,但與《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條規定有抵觸的除外。 28.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雖然沒有書面約定其歸屬,但在訴訟中雙方認可有口頭約定且無爭議的,該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9.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第三人在事前知道該約定而與夫或妻一方發生 債權債務 關系的,該約定對第三人有效;第三人在事前不知道的,夫妻之間的約定不得對抗第三人。夫或妻以第三人知道夫妻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由,要求以妻或夫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務的,應當對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事實承擔 舉證責任 。 30.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等,應視為個人債務。 個人債務由個人承擔清償責任。 31.夫妻離婚時,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或者私營企業,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或私營企業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或企業一半價值的補償。 3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或者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在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未經依法 清算 前,另一方不得請求直接分割企業的財產。 前款所述企業權益的分割應當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占有企業財產的一方補償另一方相當于所占財產份額一半價值的原則進行處理: (1)投資成立合伙企業的,可將夫妻財產份額全部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并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在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的財產份額。 (2)投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的,可將夫妻全都股份處理給經營一方所有,并由經營一方對另一方折價補償。也可以在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及受讓一方具備 公司章程 規定的股東條件的前提下,由經營一方向另一方直接轉讓一半股份。 (3)以夫妻一方的名義投資購買 上市公司 股票的,人民法院可調解或判決雙方各占一半份額。 (4)投資購買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內部股權的,應將全部股權處理給原持股人所有,由原持股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33.人民法院在審理涉港澳的離婚案件時,對一方在港澳的動產和不動產,只要能證明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應與內地的夫妻共同財產合并處理。 在對港澳的財產和內地的財產合并處理時,可將港澳的財產分給港澳一方,由其向內地一方作適當的金錢補償;或者扣減港澳一方在內地財產的應得份額,將內地的財產全部或部分分給內地一方。 如判決子女由內地的一方撫養,可將港澳一方應分得的在內地的財產份額折抵撫育費用,直接處理給內地一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年11月3日 (注意:由于這是比較老的司法解釋,很多與上面所列法律法規沖突,沖突的部分條文無效!)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 (3)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7、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0、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11、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12、婚后8年內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15、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6、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 贍養 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19、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0、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 離婚訴訟 ,待析產案件審結后再恢復離婚訴訟。 21、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 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22、屬于 事實婚姻 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 屬于 非法同居 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 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最大的問題存在就是財產分割和 撫養權 的事情,對于財產分割在沒有任何約定的情況下,都是必須要進行公平分割,任何一方都沒有權利去阻止對方分割所得到的財產,因此,在分割的時候雙方一定要以和平的方式來解決。

“夫妻雙方”常遇法律問題有哪些?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總是給人美好的向往!但“人有悲歡離合,月有陰晴圓缺,”有的婚姻最終還是會走向情淡緣盡!

”夫妻雙方關于法律層面“遇到的問題,在百度”問一問“咨詢中還是比較普遍的,下面我將常見的問題及回答匯總如下:

1.老公是失信被執行人,會不會凍結妻子的個人財產?

回答:老公是失信被執行人不會凍結妻子的個人財產。但如果丈夫將財產存在妻子名下的賬戶,只要有證據證明屬于丈夫所有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人民法院對存款進行強制執行,以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老公上了征信黑名單,可以以老婆名義申請貸款買房嗎?

回答:貸款買房,這是以家庭為單位的,雖以老婆名義申請房貸,但會因為老公上了黑名單而無法通過房貸審核。但如果是以老婆名義申請個人貸款,比如說信用貸款、消費貸款等,這類貸款只需要查貸款人(老婆)的征信,就算老公是黑名單,都不會影響老婆申請這類貸款。

3.老公欠錢老婆有義務還嗎?

回答:這個首先要弄清欠錢的用途: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老婆是有償還的義務的;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老婆可以拒絕債主還錢;3、如果丈夫借錢用于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妻子無需理會!

友情提示: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4.丈夫在婚前買的房,婚后夫妻倆共同還貸,離婚時房子怎么分?

回答: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5.男方婚前買的婚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回答:男方婚前購置的房產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男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也存在例外的情況。例如:如果男方愿意將房產的一半所有權贈與給女方的話,這時候男方婚前就購買的房產,就因為贈與行為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雙方都有權請求分割這套房產。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6.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怎么處理?

回答:夫妻一方表明不同意離婚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單方起訴離婚的流程: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以及相關證據材料,法院受理后會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7.一方婚內出軌如何要精神損害賠償?

回答:索要精神損害賠償如下:(1)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法院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2)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就請求損害賠償提起訴訟。(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友情提示:滿足離婚損害賠償的條件是:(1)被請求方必須具有法定的過錯行為,如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2)請求方無法定過錯行為。 (3)因法定過錯行為給請求方造成了損害。一方出軌引起的離婚損害賠償主要表現為精神上的損害,賠償的是精神損失。(4)因法定過錯行為導致了離婚。

補充: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需要提供能證明對方出軌的,一般是指對方與他人生有小孩,或有錄音錄像相片等證據,證明對方與第三者同居或發生性關系等相關出軌證明材料。

特別強調:只要是不侵犯隱私的取證方式,證據都可使用,但若使用偷拍、竊聽手段取得證據,法院將不采信。調查取證涉及繁雜,必要時可實名舉報求助警方或其他合法機構,法庭上可申請調取該記錄。為穩妥,還建議委托律師辦理。

8.男方婚內出軌,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回答:男方婚內出軌,如果是過錯責任中的“重婚”、“與他人同居”這兩種行為的。則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考慮出軌一方對婚姻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公平分割財產。

友情補充:以下兩種情況不會使女方多分財產:1.男方有婚外情的(一夜情),一般不影響財產分割。現在婚姻法的基本原則是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結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戀愛自由。離婚自由的自然延伸就是在婚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都有權在婚外尋找更適合自己的異性。所以一般情況下婚姻一方在婚外尋找更適合自己的異性或提出離婚請求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過錯,只可能存在道德意義上的過錯。所以對這樣的“過錯”婚姻法并沒有規定應當照顧無過錯方。也就是無過錯方并不能多分財產。2.男方有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的,不影響財產分割。吸毒、賭博等不良惡習屬于一方的個人行為。不直接侵害另一方的權益或侵害不明顯,這些過錯應當由其他法律進行調整,《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對這些行為已經規定了具體處罰方法。所以對有這些“過錯”行為,從法律上講也不會對財產分割造成任何影響。

特別強調:《婚姻法》明確規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轉移、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對本條規定的過錯。無過錯方可以依法多分財產,過錯方可能少分或不分財產。

結語

夫妻相識不易,且行且珍惜!如夫妻雙方遇到法律問題,仍需友好協商,冷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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