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訴訟中的認識誤區:1、“分居二年即可自行離婚”。這種認識沒有法律根據。因為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的民事法律行為,只能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或到法院訴訟離婚,此外沒有其他途徑;2、“先提出離婚會吃虧”。先起訴不等于一定能判離,更不等于原告必須在財產分割方面作出讓步,二者沒有必然聯系;3“沒和家人商量,法院不能判離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解決的是夫妻雙方而非其父母、近親屬之間的糾紛;4、“判離就可以和子女一刀兩斷”。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會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誰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要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訴訟離婚時存在如下誤區:
1、先提出離婚的,人民法院會作出對其不利的判決;
2、雙方離婚后,子女與不直接撫養的一方就斷絕關系;
3、只要一方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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