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多久不用承擔前夫的債務?
女方在離婚后不需要承擔前夫的債務。離婚后,雙方為獨立的個體,是不需要對另一方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
但若是債權人有證據證明此筆債務系夫妻持續期間產生的,并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女方應當承擔。婚前一方借的債務若是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也應當一起承擔該債務。但是一方婚前借的債務若是為了自己生活或者經營需要的,則是個人婚前的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另一方不需要償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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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離婚如何處理共同財產及債務?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
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會通過協議的方式對共同財產及債務做出處理。離婚后雙方解除夫妻關系,一般來說前夫的債務女方沒有承擔的責任,因為這個是前夫的個人債務。但是,如前夫可以舉證債務是共同債務的,可以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離婚時,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然后才能分割剩余的財產。如果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或者雙方約定財產各自歸其所有的,則由雙方以個人財產承擔連帶責任,至于夫妻內部按什么比例承擔由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經濟狀況作出判決。,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之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對外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才應當共同償還。,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負的個人債務,如沒有另一方在婚后向債權人做出承諾,即不會在原債務人的配偶,與債權人之間產生意定之債。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此可見,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產生,或者該借貸財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體來說包括:,(一)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這里所說的為家庭共同生活是指所負債務應當是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類似為購房負擔的債務。其不僅包括衣食住行,還包括教育投資。,(二)婚前買房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債務應當轉化為共同債務;,婚前購房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為一方個人財產,其所負債務應當是個人債務,但是當該房產或其變賣的財產轉化成共同財產時,基于該房產的個人債務轉化成共同債務。,(三)從事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夫妻生活中有以夫妻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也有以個人財產進行生產經營的,前一種所負債務當然為共同債務,后一種只要用于家庭生活,則生產經營中負擔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四)因撫養子女或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五)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六)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七)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八)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是關于離婚時清償債務的一般規定。債務的性質不同,當事人清償責任也不相同。,第一,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中包括維持夫妻共同生活、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等所負的債務,雙方均有清償的責任,這種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第二,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應通過雙方協議確定清償責任;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根據雙方的經濟能力,判決由一方清償或由雙方分擔清償責任。,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應首先清償共同債務,清償后的余額,由夫妻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應在離婚時協商確定清償責任,如果協商分割不成或協商確定清償責任不成的,可訴請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也無法律上的根據和理由,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一款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曾幾何時,在江湖傳言中,結婚成了一件高風險的事。這種印象,隨著去年一篇《婚姻有風險,領證需謹慎》廣泛傳播而加強。歸根結底,原因就是24條。
也難怪,最近幾天上熱搜的正是婚姻法24條!
婚姻法24條到底是啥?
先來看個問題:
離婚后,前夫/前妻欠的債要你來還嗎?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那當然是不用的!畢竟婚都離了,前夫/前妻欠的債已經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
但事實卻并不是這樣,原先的婚姻法24條規定剛好相反,就算是離了婚,前夫/前妻欠的債,不管你是否知道,是否用過,都照樣要還,因為那是夫妻的共同債務。
離婚后分財產,大家都覺得理所應當。但是到了離婚后分債務的時候,貌似大家都覺得這不合理。其實,婚前共同債務,離婚后也要共同償還,不管在道德層面還是法律層面,這都是合情合理的。
但是問題出在,若債務不是雙方的共同債務,而是某一方的單獨債務,甚至是欺騙隱瞞對方所欠下的非法債務,原先的婚姻法24條就規定,若無法證明非一方債務,法院就會根據婚姻法24條判共同負擔債務。
這就讓一些不法分子鉆了漏洞!
上周就有報道稱,王某與董某結婚2個月后舉債跑路,那王某跑路了,董某就要為那500萬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實,這個婚姻法24條,一直以來都處于廣受爭議的情況,引發的很多“被負債”問題。
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的公開數據,以“24條”為依據被判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案件,2014年和2015年連續兩年高達7萬余件,覆蓋全國31個省(直轄市、自治區),2016年同類案件更激增至12萬余件。
那么這次3月1日開始實施的婚姻法24條這次到底有什么改變?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新增兩款規定分別是:
1、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簡單來說,就是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的新問題和新情況,非法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婚后共同財產一定要需知一二,不要“充分”相信你的配偶,即使你們很恩愛!
如果兩夫妻離婚,雙方對于婚前共同債務又都不認賬,互相推諉,債權人想要回欠債應該是不太容易的。在這個意義上,“二十四條”明確離婚后需要共同償還婚前共同債務,是合理的且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雖然法律的本身是善意的保護債權人,但那對于我們來說,不能改變法律的情況下,還是相信怎么樣做好婚后財產債務的分配比較實在。
一、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
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包括兩夫妻的工資、獎金、年度分紅、還有夫妻共有的公司產生的收益、繼承或者贈與所得的財產等等。那個人財產呢,有證明明確寫其中某一方的財產,例如房產證上寫的是你的名字,那就是你的個人財產!
個人財產就是指通過勞動所得的個人合法收入。主要包括婚前財產、醫療費生活補助、被贈予的財產、以及一些私人的專用品。
共同財產里估計占比重最大的就要數房子了,有個情況需要注意,兩夫妻結婚后,男方父母跟女方父母共同出錢給你們買了房子,不管在誰名下,都是共同財產。即使是雙方父母出資的比例相差很多,都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將來如果要離婚分割財產,分割的比例也不同。
二、婚前財產公證很重要
婚前財產公證一般是為了防止夫妻雙方因某種原因離婚后,能保障雙方的利益。這些財產公證大多是公證些未來比較難舉證的東西,比如存款、首飾、收藏等貴重物品,離婚的時候容易說不清楚,那就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一下。而房子車子這樣的財產一般都有實名登記,好舉證。
或許有人覺得“婚前財產公證”挺沒人情味兒的,婚還都沒,就要分清楚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特別是在中國傳統文化下,婚前財產公證確實有點行不通。但是在國外,婚前財產公證確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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