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勞燕分飛,自古皆有。若是雙方合意,自然是好聚好散。但若有一方因為種種原因不同意離婚,想離婚的一方就不會那么容易離掉了。
第一,不怕你不同意,只要起訴了就能離婚!
有人認為,結婚自由,離婚也應自由。所以,即使對方不同意,只要訴訟到法院,也能很快離婚。離婚是自由的,但是自由的訴訟程序是復雜的。
基于婚姻法對離婚條件(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和相關司法解釋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的嚴格限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是比較謹慎的。因此,第一次起訴離婚,除非證據充分,否則判決不準離婚的機率很高。判了不離,就得再過半年才能起訴。
建議,如果有可能,還是好聚好散,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是更好的途徑。
第二,我不同意離婚,就不能離嗎?
一個巴掌拍不響,強扭的瓜不甜。法官也不能用繩子把夫妻倆綁在一起,不讓他們離婚。法院可能判決不準離婚,但不可能每次都判決不準離婚。
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雙方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被告是否同意。如果法院認定感情破裂,就是被告不同意離婚也可能判決離婚。所以,拒收傳票和拒不到庭是沒有用的,只會對你不利。
第三,已經簽了離婚協議,又不想離婚了,可以反悔嗎?
離婚協議在辦理了離婚登記后就生效了,是不能反悔的。但是,在離婚登記前,離婚協議是不生效的,不存在反悔的問題,沒有辦理登記是不算數的。
當然,離婚登記后,也有例外,如果有欺詐或脅迫情形的,可以在一年內向法院起訴撤銷離婚協議,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第四,已經分居兩年了,就會自動離婚嗎?
離婚有兩種辦法,一是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二是到法院起訴離婚。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
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二是交通工具所限。經法院審理,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這一情形的,且調解無效的,判決離婚。最重要的是,當事人得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分居協議,保留作為證據。
下面小編也和大家整理了一些知識,夫妻間出現哪些情況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可見,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因為審理案件的法官對夫妻平日生活根本不了解,只能從法庭上雙方所言判斷夫妻雙方是否感情破裂,因此,對于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采取了較為嚴厲的認定標準。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及司法實踐,夫妻間出現以下情形可認定感情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此外,還有兩個例外情形,即使滿足以上條件,法院亦不會判決離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