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債務離婚后要夫妻共同承擔嗎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前個人債務,在夫妻離婚時,離婚債務另一方不進行承擔。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如果沒有用于家庭生產、生活、經營等事宜,而只是用于個人的事件上,另一方也沒有承擔的義務。如果在婚后個人所負的債務用于改善夫妻共同生活條件、子女撫養、老人贍養等事宜上,夫妻離婚時應共同承擔債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所有債務都需要共同承擔嗎
離婚時所有債務不是都需要共同承擔。只有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一方的個人債務不用共同承擔。以下債務不能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的,要用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約定讓個人負擔的債務,但為了逃避債務的除外;2、未經對方同意,私自資助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沒用在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十七條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夫妻欠債離婚后還需要共同承擔嗎
法律分析:1、離婚時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的,對于已屆清償期的共同債務應由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清償債務后剩下的部分,由雙方分割。此種情形下,共同債務因清償而消滅。2、雙方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法院應當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根據照顧女方和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判決雙方按一定比例承擔債務或者讓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單獨承擔債務。對清償責任的確定,可根據當事人與債權人的特殊關系、債權債務關系產生的原因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結合分割共同財產靈活掌握。根據審判實踐,當債權人是夫妻一方的近親屬或朋友時,可以適當多分割部分共同財產給這一方當事人,并由其單獨清償有關近親屬或朋友的債務。這樣做有利于緩解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矛盾,便于債務的清償。3、夫妻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基于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追償。離婚后,一方清償超過自己應承擔的債務份額的,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償還,即連帶債務人之間的求償權。4、雙方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或者離婚時尚未到期的共同債務,一方或雙方不愿提前清償,則由雙方協議確定各自應承擔的份額。需要特別強調的是,雙方達成的此種協議僅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對內效力,并不對外產生效力,除非經債權人同意并免除其連帶責任。離婚后,對債權人而言,該債務仍為連帶債務,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之前的債務是否要共同承擔
視情況而定:
1、離婚前的夫妻債務不一定需要夫妻共同承擔。
2、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需要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來承擔償還責任,償還不清的,可以約定離婚之后的償還比例。雙方不能就以后的償還比例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3、離婚前的債務是一方個人債務的,應當由個人自行償還。除非配偶有證據證明一方在離婚前所欠之債沒有用于婚后夫妻的家庭共同生活,此時該債務就應認定為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應當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來對該筆債務承擔償還責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入;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9、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10、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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