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還沒有實施。民法典家庭婚姻編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這個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這個冷靜期將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離婚還不受這個限制。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1、協議離婚的夫妻有一個月的冷靜期,訴訟離婚的夫妻沒有 離婚冷靜期 。 2、根據法律規定,夫妻 雙方協議離婚 的,應親自到 婚姻登記機關 申請離婚登記。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 一方不愿意離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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