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老公若是將其個人財產轉移給情人,那么妻子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返還的。但如果是老公將妻子共同的財產轉移給了第三者,這時妻子是可以通過起訴要求對方撤銷返回財產的。夫妻在處理工作財產上的權利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有決定的權利。丈夫若是在妻子不知道的情況下,擅自轉移夫妻的共同財產給小三,這種行為是違反了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規定丈夫給小三的錢妻子可以要回來。只要是使用的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就可以要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贈與人的配偶只能主張部分的權利,因為這是屬于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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