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在我的名下的離婚應當給誰
車在當事人的名下的,如果該車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車仍歸當事人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予分割;車在當事人的名下,但是是雙方共同的財產,離婚時對于該車輛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關于車在我的名下的離婚應當給誰的問題,下面我為您進行詳細解答。一、車在我的名下的離婚應當給誰 1、車在當事人的名下的,如果該車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那么離婚時車仍歸當事人個人所有,離婚時不予分割;車在當事人的名下,但是是雙方共同的財產,離婚時對于該車輛雙方可以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可以由法院判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雖然車子屬于動車,但在我國也是采取的登記主義,即需要實際將車子過戶登記在自己名下,那么才能獲得車子的所有權。當然,因為車子的價值比較大,而在購買的時候也就有可能出現雙方共同出資,或者一方給首付之后共同還貸的情況。只能對不同的情況,自然的處理也就是不同了。
女方名下的車輛離婚時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離婚車子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的,離婚時不進行分割;若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或者協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車在我名下離婚時怎么分割
法律分析:車在名下離婚時有如下幾中情況:1.一方父母婚前贈送的車輛應定性為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宜分割。應歸該方所有。2.夫妻對婚后購置的車輛可以通過協商方式予以分割。如果歸屬一方所有,則其應向另一方進行折價補償。3.夫妻均不主張車輛所有權的,可以分割其所賣價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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