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概念以及認定的標準是什么?
重婚罪的概念: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這里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指已有親緣關系的雙方再結姻緣之好或重疊交互為婚姻。《史記·秦本紀》:申駱重婚,西戎皆服。《左傳·隱公十一年》如舊昬媾晉杜預注:重昬曰媾。孔穎達疏:媾與昬同文,故先儒皆以為重昬曰媾。 3、重新婚配,再次結婚。元無名氏《隔江斗智》第一折:我當替你別選高門,重婚俊杰,也不誤你一世。元柯丹丘《荊釵記·大逼》:他那里重婚,我這里改嫁。清李漁《慎鸞交·造端》:一旦憐新棄舊,逼使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有很大的區別。中國歷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納妾,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但有妻者納妾是不用此律的。國民黨統治時期民法親屬編雖然禁止重婚,在司法實踐中卻默認納妾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婚不予登記;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后,始得再行結婚。納妾者亦應按重婚論處。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在刑事上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均須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1、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系的違法行為。這種有配偶的男女,在自己的配偶尚未死亡,或者還未與其配偶解除婚姻關系時,再與他人結婚,從而構成重婚。這里即包括與他人登記結婚,也包括雖未登記卻與他人以夫妻相待,同居生活在一起而形成的事實婚姻。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行為,而且也是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二百五十九條明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指已有親緣關系的雙方再結姻緣之好或重疊交互為婚姻。《史記·秦本紀》:申駱重婚,西戎皆服。《左傳·隱公十一年》如舊昬媾晉杜預注:重昬曰媾。孔穎達疏:媾與昬同文,故先儒皆以為重昬曰媾。 3、重新婚配,再次結婚。元無名氏《隔江斗智》第一折:我當替你別選高門,重婚俊杰,也不誤你一世。元柯丹丘《荊釵記·大逼》:他那里重婚,我這里改嫁。清李漁《慎鸞交·造端》:一旦憐新棄舊,逼使重婚。重婚罪認定的標準: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有時亦指因上述行為而形成的違法婚姻。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合,禁止重婚是近、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婚姻制度下,法律對重婚的認定和處理有很大的區別。中國歷代的封建法律只禁止多妻而不禁止納妾,如《唐律疏議·戶婚》規定: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減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離之。但有妻者納妾是不用此律的。國民黨統治時期民法親屬編雖然禁止重婚,在司法實踐中卻默認納妾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一切公開的或變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結合都是非法的。違反一夫一妻制的結婚不予登記;已經成立合法婚姻的男女,只有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離婚后,始得再行結婚。納妾者亦應按重婚論處。重婚在民事上是婚姻無效的原因,在刑事上應依法追究犯罪者的責任。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均須按重婚罪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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